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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9日 星期日

法律安定論


306、法律安定論 6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與保障人權,是人民心中永遠的需求與期待,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是為了人民的生活,而不斷改善與提高,公平正義是歷史社會發展過程中,被人們反復強調的一個概念,也是一個法律概念,當一個社會的經濟、政治、法律,其實現公平正義的程度越高,這個社會階段,就越文明和諧,因此,公平正義應當成為判斷與衡量,社會發展狀況的一個重要標準,也是法治社會的最高標準,在西方社會的法治制度中,秩序、正義公平與自由,是其三個基本價值,而秩序是與法律,是永相伴隨的基本價值,因為法律的基本價值,就是在於實現秩序,但實現秩序時,也不應違背正義公平原則,然而,目前台灣的公平正義原則,卻被法界的法律安定論給扭曲,這是遺憾,也是對於人權的嚴重侵犯啦!

法律在實現秩序時,會要求法律能保持安定的狀態,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避免法律的不安定,危害了公平正義原則!所以法律的安定性,不僅是法律自身的邏輯性、連續性與系統化,更是在法與法外,所處的緊張關係中去實現!因此,法律須被明確規定、且具實用性,而且保持相對的不變,否則,法律的平等目的,將無法實現!從訴訟的目的來看,無論是權利保護、維護法律秩序,還是解決糾紛,都與法律的基本價值,實現秩序是相一致的,秩序是法律的一種傾向,即遵守大家認同的規則、標準和原則,以履行其調整人類事務的任務!

在現實生活中,當人民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出現了衝突時,如果沒有透過訴訟程序,那麼權利與義務關係,就得不到最終的落實與保障,而交易行為就無法得到安全保證!因此,任意的改變法規,或是法規不確定時,都將使秩序發生失控與混亂,所以法學強調法律的安定性,就應要求立法,就法律的規定要至為明確,讓法律具有不可輕易變更的安定性,尤忌朝令夕改!但如此安定法律,又如何能面對日新月異的各種利益衝突呢!所以法律的安定性,應該從社會生活的謀合中,去理解我們的法律,到底是哪裡出了毛病!

平常人民生活在法律的秩序之上,在法律實務操作上,行政官與司法官,在執行、解釋、引用、或是採取適用法律之時,都只能在法律的限制內,勇於自由裁量運用,但久而久之,純機械式的法律邏輯運用,加上例行公式般的法律程序處置,已形成法律與人民的認知需求衝突,法界認為:人的利益衝突與糾紛,是非常多元複雜,其中充滿著許多情緒與不滿的因素,如果因為個案的公平正義,而破壞了法律程序的安定,那麼將會無法維護更多的公平正義,甚至法界已走上,遵守惡法亦法的思惟,法界更主張維護法律的安定性,應優先於合乎公平正義原則,如此情勢,造成只要依法行事,就是符合公平正義,那麼到底是公平正義比較重要,還是維護法律秩序比較重要呢!

其實法律的安定性,只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必要手段,但目前法界與行政體系卻是以法律的安定性為優先,法律的公平正義早已成為,法界與行政體系醬缸的意淫口號,只為了求取法律的安定性,以方便行政體系與司法體系執行、解釋、引用、或是適用法律便宜行事,甚至做為推卸責任之用,而完全不顧公平正義,這整個扭曲了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目前法治社會的首要,不只要逐步降低法律援助的門檻、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以確保每位人民不因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與打不起官司,並排除外力干預司法,進而提供免費調查證據與真相的偵探,另外,更要迅速的修正不符時宜、不符合人民需求與期待的法律,而要法律能符合公平正義的最好作法,就是在維護法律安定性的原則下,做好強力的事後救濟措施,舉凡在最終行政與法律判決後,不服判決者就可申請,由人民經過網路說明、討論、辯論、公聽、公投等程序,一起來公投議決之,並據以修正法律,以求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精神,如此的法律安定性,才是真正的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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