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前科 6
犯了錯,被處罰,在付出了慘痛的監禁代價後,回到社會後,還要遭受到前科的陰影影響,一輩子都得為了那一時的衝動犯錯,而受到無情的異樣眼光與歧視,這情何以堪呀!基本上,台灣的前科紀錄,是屬於個人極機密的隱私,除非得到法院高層的允許,不然是不能給外界查詢的,當然,還是有違法的徵信業者,可以透過不肖的公務人員去查詢,前科紀錄是在司法實務上,為了辦案的方便,所建立的前科資料庫,又稱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職務上,檢察官可以查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官可查台灣高等法院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另外,警察體系也有相類似的查詢系統,而這些通通只有相關的司法及警政人員,基於執行職務的必要方可查詢,而一般民眾是不能使用這些資料庫的,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都會查出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以提供給法官作為量刑的考量,而警政人員也據此,來過濾嫌疑犯,以加速破案,這種科學辦案的方式,在學理上,叫做標籤理論。
標籤行為是自然現象,一般人大多會在不自主的情況下來標籤別人,社會犯罪學家認為犯罪是社會競爭互動的產物,被貼上標籤的人,就好像被烙印一樣,一輩子甩也甩不掉,而且會對其未來的生活及工作產生負面影響,這也造成被貼上標籤者,在其心理上,產生自暴自棄的心態,而我們也再次把被標籤者,推向再次犯罪的深淵,標籤的威力驚人,且影響深遠,在此提醒社會大眾,犯罪行為並非單純的個人因素所致,社會環境、人群競爭與互動因素才是犯罪的關鍵,政府應考慮以重罪者週日服監,輕罪者採取服社區役,並考量以人格矯正認證的方式,來取代監禁的刑罰,並針對標籤效益問題及犯罪者家屬的人道考量,讓犯錯者亦能過著正常的家庭生活,而不致影響其家庭及家人!要知道!被標籤的人,不只是標籤犯錯的人,也標籤了他的家庭與家人,甚至標籤了他的家族,這造成被標籤者的家庭與家族都被歧視!
所以有前科記錄者就是被貼上了標籤,在許多場合,或是機會,他們都被拒之門外,比如說,在找工作時,假使雇主問及求職者有無前科的話,有前科的人就會自動退縮了,以致於有前科的人,常常無法找到正常的工作,而出國移民、外籍配偶規化國籍、公務人員之任用等事務,更是一定要申請良民證,而有前科者就無法辦理囉!雖說別人如何看待你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如何看待自己!但是要突破這種人生的殘酷現實面,確實是很難耶!
標籤理論係持互動觀的犯罪論,因此不承認有所謂本質上的犯罪行為存在,犯罪只是一種社會建構,當個人因一時疏忽、衝動、失去理智、貪小便宜、不勞而獲、行為偏差等因素產生時,一旦被有意義的他人貼上標籤後,他就會逐漸成為重複行為的偏差者,最終迷失了自我,所以社會的反應才是行為偏差的成因,標籤把單純的非道德行為,轉化成正式的犯罪行為,這就是社會道德將行為偏差犯罪化,社會以孤立、冷漠、嘲笑、畏懼、排斥、歧視、唾棄與提防的心態,來對待行為偏差者,最後摧毀了行為偏差者的自我形象、自我人格、自我信心與自我價值,這讓行為偏差者終身活在標籤的陰影中,終致自暴自棄與自我墮落,最後實現了社會所預言的不歸路,也成為了所謂的邪惡產生戲劇化過程,即行為偏差、貼上標籤、界定犯罪認同、區隔孤立、終身犯罪的認知等五部曲,最後,邪惡的終極罪犯,就這樣的被社會大眾所塑造而成!
行為偏差者大約可分成兩類:
1、初級行為偏差者:係由個人生理、心理、或是其他社會因素所引起,對個人自我形象的影響有限,只要經過適度的矯正,即可恢復正常。
2、二級行為偏差者:行為偏差者為了防禦他人,對於其自我的負面反應,而自主性的調整與修正自己,逐漸接受自己是犯罪人的認同,使自己毫無保留的參與犯罪活動。
比如說,一些涉世未深、血氣方剛的年輕人,易於受損友的煽動驅使,而產生偏差行為,剛開始時,只講講髒話、表現英雄主義、奇裝異服等,這事態還小,是屬於初級行為偏差者,但若社會大眾開始標籤他們時,就會在其內心深處,劃上刀疤,使其自尊受損,處處得承受社會異樣的眼光,並遭人非議,如此,極易使其放棄其個人原有內心中的自我形象,並接受另一個,原本不屬於他的自我觀念,並心灰意冷的放棄希望,終致走上自甘墮落,無法回頭的不歸路,標籤現象實為阻人向善、斷人改過遷善的魔咒,青少年心智未定,具有高度的叛逆性,為最易受標籤影響的年齡層,在封閉的環境中,社會上如果不能對於青少年採取包容的態度與接受青少年犯錯就是學習的觀念,並予以循循善導,陪其渡過叛逆期,卻以愛之深責之切的傳統,一味的嚴厲管教,甚至以標籤的方式待之,那麼終極罪犯很快就被社會塑造成型,並加入連續犯罪的行列中!
罪犯是社會互動的產物,是社會、司法單位與警政單位在處理行為偏差案件時,對於行為偏差者加以標籤化,以利於辦案的手法,但此舉讓行為偏差者陷入更嚴重的行為偏差,而無法自拔,而審判者與執法者如先得知被告的前科資料,是否就會造成先入為主的觀念,而無法公正的面對原告與被告雙方的攻防辯論,而就犯罪人而言,犯罪人既已服刑付出了代價,若社會給予正面的鼓勵,並不要有異樣的眼光,讓他有改過的機會,那麼犯罪人就能透過自我的建設,以勇氣、智慧與認知自我,而向上提升,以修正其偏差行為,這不也是一種正面的意義嘛!
總之,對於行為偏差者寄望不再為惡的善念,方是最終的目的,貼上標籤只是我們無法擺脫與面對共業的駝鳥心態,建議廢除前科制度,或是採取相關配套辦法,方能讓我們清楚的面對社會上的犯罪問題,並致力分析問題,勇於解決問題,以杜絕問題的再發生,建議廢除前科制度,採取人格矯正制度,將人格予以量化、分類與分析,讓社會中的每一位人民,都能依自己所需加強與矯正的人格類別,去做治療與矯正,如此,對於個人與社會才有正面的積極改善效果,而政府也應停發良民證,以維護人權、身分權與工作權,以徹底捨棄標籤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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