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安樂死 6
安樂死是終止無效的治療與精神折磨,是給極度痛苦者的一種解脫選擇,還是一種變相的加速死亡!每個人雖然都沒有選擇出生的權利,那麼有選擇死亡的權利嘛!尤其是病痛如果已經到達無法忍受的地步,那當然有選擇死亡的權利,而他人也應予以尊重,而當人在面臨極度痛苦時,其所產生的安樂死意願,是否是極端不理性想法!安樂死最具爭議的地方,是醫護人員,可否為了減輕臨終病人的痛苦,而協助他們去結束生命,另外,在遭受精神與心理上的磨難,是否也可適用安樂死!而安樂死合法化是否會造成老年人與社會嚴重的心理損傷,並對於未成年者與精神障礙者產生不適當的安樂死定義!
現代的生物醫學科技救活了許多瀕臨死亡的病人,但也造成被救活的人的痛苦,生物醫學科技剝奪了,對於自我生命的尊重與人應該擁有的活的尊嚴!在台灣,安樂死到目前為止,都還沒合法化,因為我們對親人總有著,那一份心懷不捨的心情!總是想盡辦法,來醫治瀕死的親人,一定要盡到最後的人事後,才願聽天命,而且更持著傳統的終老、好死觀念,對於在等死,或是久病未癒的親人,決不會輕易放棄治療,所以拼了老命也要給他醫下去!這雖是人之常情,但這對我們患病等死的親人而言,或許他也會感念大家對他的悉心照顧與關懷醫治,但生病的痛苦與無助,除非親身體驗,這是大家所無法理解的!我們要是到醫院的急診室,或是安寧病房去看看!你會感受到這些瀕臨死亡的病人,其所表露出來的絕望、無依、徬徨與恐懼,你會難過的掉下淚來!將心比心,假使有一天,我們也像這樣,我們會用何種心情及心態去面對死亡與親人呢!這到時就知道囉!
因為我們都沒有面對死亡的經驗,所以安樂死應該要尊重當事人本身的意願,以避免其親人有不想負擔醫藥費、想要棄養、或是想要領取遺產,而謀財害命、趁機賺取黑心錢、私下殺人、醫療謀殺等不良想法,而對於無法自己做主的人,像是植物人與精神異常的人,都應規定給予一段治療期,然後再詢問其家屬的意願,畢竟,所有的沉重負擔都須由其家屬自行負擔!
其實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己死亡的權利,假使自己已經痛苦到絕望,不想活了,那還要勉強活下去,那就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生不如死,死不如生囉!就算強忍痛苦而活著,又有何意義呢!那只是繼續拖累家人,拖到散盡家產,又增加自己的痛苦罷了!倒不如早日解脫,早日投胎,海闊天空,任我遨遊,18年後,又是一條生龍活虎的好漢啦!你說是嘛!所以政府要趕快讓安樂死合法化,讓我們能夠選擇安樂死,來結束自己的生命,而不要再發生自殺的悲劇,要知道自殺一不小心,也會造成意外的,除了連累別人!更會加重了社會成本,這情何以堪呀!建議如下:
1、成立安樂死評定機構:凡欲安樂死者,都可向安樂死評定機構申請,以要求安樂死協助,安樂死評定機構必須保密,安樂死也無須經過家屬同意,在本人簽訂安樂死同意書後,經安樂死評定機構輔導評定優良,認為值得一死者,馬上依欲安樂死者想要的死法,予以賜死,送其上路,絕不囉唆!在其死後,再通知其家屬,領回其遺體及安樂死評定機構的安樂死證明書,另針對植物人及禁治產人(精神無意識者),可由其直系血親親屬,或是安樂死評定師代為申請,經由安樂死評定機構評定鑑定准許後,准予賜死,以還其死亡的自由!
2、設立安樂死評定師認證制度:由安樂死評定師輔導欲安樂死者,幫忙欲安樂死者,通過各種安樂死評定項目,如欲安樂死之動機及原因、死意堅定性、痛苦程度評定、精神狀態分析、挽回必死心意之程度等項目,安樂死評定師需將評定結果送交安樂死評定機構作裁決,以決定其是否可執行安樂死,安樂死評定師每年應提出安樂死評定改善白皮書,以爭取人民的認同,若人民不認同,下台吃自己啦!
3、立安樂死法:規定可執行安樂死之條件及狀況,並採取積分許可制,只要死意堅決、死意正當、又無後顧之憂,且經安樂死評定機構評定優良者,都可執行安樂死,安樂死的死法,可由欲安樂死者自行決定選擇,只要是你想的出來的死法,政府絕對全力支援配合演出,讓有志在於一死的人,能勇於自主的面對死亡,讓自己死的尊嚴,又痛快!
4、推廣預立安樂死代理人制度:人民可藉由預立安樂死代理人制度,事先委任安樂死評定師,囑託安樂死評定師在何種的狀況下,可由安樂死評定師代向安樂死評定機構聲請安樂死評定,以完成其心願!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