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工作權 6
工作權的內涵可分類為:
自由權屬性的工作權:即就業自由,具有要求國家政府不予干涉的防禦權性質,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己能力與專業上,可勝任工作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脅迫、禁止、拒絕他人選擇與從事工作,選擇與從事工作的工作權受損時,就能進行司法救濟。
社會權屬性的工作權:即是要求國家政府提供工作機會的權利、要求國家制訂保障合理勞動條件制度的權利、要求國家制定失業生活保障法律的權利。
目前台灣憲法所規範的工作權,幾乎看不出有自由權及社會權的意涵,就工作權作為自由權的涵義解釋時,工作權應是每個人皆能自由實現自我人格,經營一個合於社會期待的生活,但這也需保障公共安全及市場競爭的秩序與供需原則,以提供各類工作合理的供給量,政府應保障每位人民,有依自己興趣、意願、能力來選擇工作及職業的自由,並有工作所得及照顧他人的義務,台灣目前工作權的保障爭議,是在於因失業造成的家庭生活困境,或是自殺、大量外籍勞工影響廣大低階勞工、產業大量外移,造成人民喪失了工作權、社區工作權的不均、愛滋病患的工作權保障不足、外籍配偶的工作權被禁止取得、有前科者的工作權被排斥與剝奪、單親家庭缺乏工作權的救助、弱勢團體的社會關懷工作權提供等項目!
舉凡有能力工作者,因故被拒、被歧視、被排斥、被迫喪失與剝奪某種工作的機會,或是被禁止從事某種工作等,都是違反人類天賦的生存權,要知道人民在沒有工作機會下,是無法生存下去的,憲法應保障每位人民的工作權,以保障人民生存的立基點,在就業率與失業率已成為國家社會的治安指標下,假使人民不能實現其工作權,這不僅影響到個人,更對於國家社會家庭經濟與治安亦具有相當嚴重的衝擊力!
要求國家提供工作機會的權利,其實現的方法,大多取決於經濟的發展及社會資源的分配機制,而且與個人的勞動能力與社會救助制度等因素有關,這要藉由立法,加以保障與救濟,國家有制定促進就業、消除失業的法律義務,人民可透過社會輿論與公民投票等壓力,以監督與督促政府,以實現人民的工作權,建議如下:
1、將工作權入憲:工作權為天賦人權的一種,工作權被排斥、被歧視、被剝奪、被禁止,人民即無法在群體生活中生存,政府要將工作權入憲,規定各種法律不得限制及剝奪人民行使工作權,並保障人民有依自己興趣、意願、能力來選擇工作及職業的自由,並享有工作所得及工作權不被排斥、被歧視、不被剝奪的權利,對於喪失工作權的人民,政府有義務依其興趣、意願及能力,來給予其社區性的關懷工作,以維持生存的基本尊嚴!
2、設立中央與地方工作權網站:供工作權分析師在其上,公告工作市場供需的即時資訊,並接受人民諮詢,以讓人民充分了解市場工作資訊,提早充實自我,以茲因應,人民並可透過網路說明、討論、辯論、公聽、公投等程序,以制定工作權政策。
3、針對喪失工作權者,只要有工作意願及能力,就可得到政府的救助與協助,政府應依其意願及能力為其尋找工作,並可先安排其至社區關懷體系的工作調度安置中心,依其意願及能力先從事社區性的關懷工作。
4、設立工作權分析師認證制度:工作權分析師須針對整個國家的工作性質及分類進行研究,並依市場供需結構,預估出各種工作的從業人員供需數量,以配合教育政策及技能專長培養政策,發展多元化的工作能力認證,以培養每位人民,至少具備5種以上工作類別型態的能力認證,以備不時之需,且隨時依市場供需,在中央與地方工作權網站公告即時資訊,讓人民作為工作認證準備的參考,工作權分析師每年應提出工作權改善白皮書,公開解釋說明,以爭取人民的認同,若人民不認同,下台吃自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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