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檢討陷民於罪 6
多年來司法改革的旗幟雖然高擎,但在這緩慢的司法改革歲月中,已有多少冤假錯案,受到司法的迫害與誤判而無人知、無人問,所以我們整個司法體系早已喪失了維護公平正義的天職,只是建立在維護法統、官官相衛、為保全司法人員的面子及掩護司法的弊端上,而完全不顧及冤枉、錯誤審判及陷民於罪的錯誤,許多遺憾既已造成,但司法體系仍為維護司法形象、檢警調特權、錯誤法令的威信與公信力,繼續將錯就錯的錯下去,並藉由時間來淡化一切!
法令如牛毛,隨時在修正,隨時在修改,就連司法人員也不一定知道,所以司法要有不知法者無罪的觀念,司法要有積極讓人民知法與參與立修法的行動力,人民不知法是司法的責任,人民因不知法而違法,是司法未善盡讓人民知法的責任,這是罪在司法,人民因不知法而違法,是司法陷民於罪!而沒有由人民直接參與網路說明、討論、辯論、公聽、公投等程序,所制定出來的法律與命令,更是無法服人心,等同於立法,來陷民於罪!
其實司法需藉著教育,來傳播法理,將法治精神深植人心,並讓人民有對陷民於罪的法律,提出異議、修改與廢除的權力,而代議政治型態下的立法者,受人民所托所立的法與行政首長為便宜行政,所發布的行政命令,有許多是推卸責任與陷民於罪的作法,而司法體系、檢警調單位與行政體系竟能依這陷民於罪的法律與行政命令,來做判決、調查與處分人民,還得意洋洋的說,我也是爲求法律的安定性,而依法作出律處,這種心態又是第二次陷民於罪,不管是立法者,司法人員、或是執法者都要有一認知,領人民薪俸,就是要服務人民,追求真理,雖然法令與程序是死的,但陷民於罪就是昧於良知,是禽獸的行為,法令是制定出來,為服務人民與追求真理的,並不是給司法體系、檢警調單位與行政體系求得公務執行與處理上的方便推卸責任,看看我們生活週遭!許多法令都將舉證與切結的責任推給人民,讓很多人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觸犯法令,這種態勢如何維持司法的公平,而又如何能讓人民心服口服呢!
要如何揮別陷民於罪的法制夢魘呢!我們可用社區關懷的價值觀,來建立新的社區法理基礎,以達成司法刑罰形同備用與讓人民知法的理想境界,在弘揚法律之前,要以不知法者無罪的原則與態度,來為審判與行政,否則,就是陷民於罪,司法必須明確的讓人民知道何種行為,謂之違法,而且要知道是違哪些法!並依實例解釋清楚,因為處罰不知法律者,是為虐,不告知違何法,而罰之,視為暴!說明如下:
1、立法者:立法院的立委不知是故意,或是為了自身利益,不斷的立一些法,來陷民於罪,如通姦(都處罰到不知情的第三者)、遺棄子女(針對因故無奈者還要處罰)、墮胎(針對因故無奈者還要處罰)、交通違規取締(造成員警變態式取締)、要求申請人切結(政府推卸查明真相的責任與讓人民陷入製造偽證)、訴訟負舉證責任之心證(推卸查明真相的責任)、薪資所得與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讓人民陷入作假帳)、買賣以公告現值申報增值稅(讓人民陷入偽造文書之罪刑)等法律,這些法律中有許多條文設計,都未能融入民俗習慣、鄉土情感、或其他令人憐憫的被害者情節,造成死的法條竟然能夠抹殺人性,進而陷民於罪,其實,在立法同時,可以將許多情況予以考慮,並交由人民,透過網路來進行討論、辯論、公聽、公投等程序來立修法,以制定出符合人性與人民所期待的法律!
2、刑法:就刑事犯罪之犯意,應以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之主觀心理狀態,作為判斷的基準,絕非於行為完成後,再以事後的客觀事實、推論揣測其行為時的主觀犯意,對於犯罪的定義,在刑法上要有客觀的標準,不容檢察官及法官主觀的咨意裁量,否則,咨意裁量的心證將隨時陷民於罪,有違憲法保護人權的宣示,法律教育並非背誦法條與熟悉案例而已,司法人員起碼要有一定的人文基礎及人生閱歷,方能具備應有的人生智慧,法官在其法律核心的專業之外,也要有社會科學、文、史、哲、心理方面的知識,才能作出使人信服的審理工作,而檢察官蒐集犯罪的事實及證據,也要確實遵守無證據時,不得認定為犯罪事實,而為起訴,又被告的自白,也不得作為有罪起訴的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而且檢方都沒站在被告的立場,確實調查證據,甚者,更對被告採取主觀的心證立場,讓被告答辯無門,所以檢方應負積極舉證的責任,否則,法官及檢察官調查證據之心證推斷行為,即為陷民於罪,另者,檢警調辦案品質非常低落,如一般不受社會注目的案件,即以草率、馬虎、應付的態度來調查,而重大案件常為求快速破案,而強押無辜、酷打成招、強製筆錄按指紋、引導辦案,造成無辜者冤屈莫辨,而檢警調到底又是由誰來監督,官官相衛、球員兼裁判,能服人心嘛!如此辦案如何讓人民釋懷及信服呢!刑事辦案要採取嚴格的調查與證明原則,要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定罪法則,方能服人心,我們要唾棄以稀疏、而微弱的間接證據,加上瑕疵密佈與不堪取信的被告自白,來定人民於罪,並淨化在證據法則上,虛與委蛇的喪盡天良作法,著重科學辦案的程序及審慎的證據法則,如此方能服人心!
3、行政體系:行政體系創造出太多的行政命令與解釋,使得許多行政命令,都規定在行政程序處理中,硬要人民自行切結自己不知為何的事實及敘述,要知道公務人員需要去做實質審查與實地查訪,公務人員為何將實質審查與實地查訪,所須負的行政責任推給人民,這些被迫為之的切結文書行為,一樣也是陷民於罪!而行政裁量權的擴大解釋,更讓守法的人民,衍生出始料未及的後遺症,甚至導致被司法及行政體系的全面追殺,如此陷民於罪,情何以堪呀!
4、輿論及媒體:政府未能有效管理新聞媒體及輿論,造成輿論及媒體有意無意的以不實的道聽塗說、八卦渲染、想當然爾與刻意抹黑,來陷民於罪,明明沒有的事,卻被輿論及媒體加油添醋,造成三人成虎,百般莫辨,政府如此放任輿論及媒體公審與殘害人民,陷民於罪,這如何服人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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