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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9日 星期日

養子女原罪


260、養子女原罪 6
收養又稱領養,是非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程序,來建立親子關係,收養不是救濟,也不是資助,更不是買賣,因為收養者要付出真誠的關懷之愛,來扶養照顧被收養者,近年來,社會人口結構中的不婚,無法生育、或是婚而不生者,有愈來愈普遍的趨勢,這造成大家認養子女的情事日益增多,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關係,是出於法律擬制的血親關係,這並不是由於出生原因,而自然存在的血親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既然是經過法律所認定的法定血親,養子女也就成為養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收養制度之設立,在於使無直系血親關係者之間,發生親子關係,使被收養人取得收養人婚生子女的地位。

收養子女一般有兩種管道:即私底下收養及透過收養中心收養,收養子女的要件依民法的規定:收養子女是有年齡上的限制;收養者要年長被收養者逾20歲以上,方得收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可得為收養;另民法又規定,近親收養的禁止,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不在此限)、旁系血親(在六等親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等親以內,備份不相當者)絕對禁止收養行為,收養子女的程序,應以書面為之,並得向法院聲請認可,方生效力,法院爲未成年人收養之認可裁定時,應依養子女的本身最佳利益為之,而且被收養手續必須經過養子女配偶的同意,但配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是生死不明逾三年者,則不在此限,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是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是生死不明逾三年者,得單獨收養,另除夫妻共同收養外,養子女不得被重複收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親屬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除非收養關係終止。

隨著時代的進步,收養制度已從過去傳宗接代的目的,逐漸轉變成為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而且收養也是社會福利的一環,其功能在解決社會問題,讓無人撫養的棄嬰、未婚媽媽無力(或無法)撫養的子女、因戰亂、生病、或是意外事故,所導致家庭破碎的子女、因子女眾多、或是家庭貧困,而無法被妥善照顧的不幸兒童,得到更妥善的家庭生活,並提供不孕、或不想生育的夫妻,使其有後代、或是感受到有子女的家庭生活,所以收養是一種替代性的兒童福利服務,當兒童的親生父母親無法發揮其親職功能時,為兒童再覓一個新家,讓養父母來替代親生父母的親職功能,以確保兒童能有幸福美滿的家庭生活!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親屬關係是非常微妙的!養父母會收養養子女,不外是因為自己無法生育,或是心中有所遺憾,或是基於愛心,才會去收養親戚的子女、領養孤兒院小孩、或是因為再婚,而收養配偶與前夫,或是前妻所生的子女、或是怕仇家報仇,而領養仇家的小孩(純屬電視劇中的劇情)等狀況,很多養父母在養子女未成年之前,都會絕口不提起養子女的身世,以避免未成年的養子女,疑惑自己是被自己的親生父母拋棄,或是害怕養父母不會像親生父母般的疼愛他們,而憂心忡忡,一般而言,養父母對於養子女都是採取著保護、包容與接納的心態,除非是收養養子女另有目的及隱情,而養父母也會擔心養子女無法承受,知道自己的身世與遭遇,而傷心難過,自暴自棄!

養子女在成長的過程中,常會受到週遭閒言閒語的影響,比如說,常被週遭閒雜人等說,自己是不知道,是從哪裡抱回來養的野小孩,這會造成養子女心理上的莫大傷害,而有自卑及過度壓抑自我的人格特性!當然養子女的親生父母,一定是有不得已的苦衷,才會將自己的子女給人收養,如未婚媽媽、再婚、罹患絕症與疾病、因故過世、無力撫養等狀況,但生的放一邊,養的恩情比天大,想知道自己的身世,絕對是養子女的權利與天性,但要靠自己長大成人後,再去發掘,未來養子女長大後,雖會去尋找自己的根源,但也絕不能拋棄養父母,讓養父母傷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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