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非婚生子女的原罪 6
依據2006年的台灣官方統計,出生的嬰兒中,非婚生子女就佔了4.2%,而且,是呈逐年上揚的趨勢,這現象當然跟政府不重視性教育有關,另外,這還牽涉到社會中援助交際與物慾需求猖獗的問題,而近年來,女性意識的抬頭與家庭結構價值觀的改變,也是其主因之一,許多台灣女性因為不信任婚姻,或是秉持著寧缺勿濫,或是因擇偶困難,她們早已認為婚姻,不是男女關係的最終方式,也不是生育的必然程序,她們以同居,或是向精子銀行借種,來延續自己的生命及慰藉其心中的母愛心靈!
非婚生子女俗稱私生子,私生子這個名詞,具有費常輕蔑與侮辱的意味,尤其是婚外情所生的子女,被輕蔑的最為嚴重,非婚生子女因常會被人視為恥辱,被認為是破壞別人家庭的齷齪產物,所以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常在家人的逼迫,或是被遊說之下,放棄了自己子女的撫養權,而大多數的非婚生子女,會交由外祖父母,或是其他親屬撫養,而生母則會以姐姐、阿姨、姑姑等的身份出現,來看視小孩!而少部份私生子則被善心人士、或是無法生育者認養,這種男女發生性行為後,所產生的悲慘結果,卻要其小孩獨自承擔社會異樣的眼光,這種社會異樣的眼光與鄙視是不道德的,且是充滿邪惡偏見的社會現象!
在傳統的父系社會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所受到的社會及家庭譴責,往往不若生母,所受的譴責那麼強烈,這除了是大家,對男女的性自由認知,有不同的標準外,其最主要是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是因為分娩的事實而成立,是準血親關係,但其與生父間的關係,則是需要經過DNA的確定,所以在生父認領,或是經DNA確定之前,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在法律上並無任何親屬關係,還好近年來,台灣親屬法的立法精神,已由原本的家長本位與家本位,逐漸演進到,以子女本位為主體,在法律上,開始以保護子女的利益與價值,為優先考量,以因應同居行為,已逐漸取代結婚關係,以及婚外情與未婚生子的情況,日益普遍的情況!
以下就目前台灣非婚生子女的形成原因,作如下說明:
1、難以確認生父是誰:因生母本身無行為能力,無法確認生父是誰(如生母是弱智、智障、精神異常、植物人、盲人、失智等原因),或是生母遭受輪暴、強暴,而無法辨認出生父是誰,或是生母同時與多名男子有性愛關係、玩數P遊戲,或是參加轟趴雜交,而無法確認生父是誰?
2、生母不願意說出,私生子的生父是誰:因近親生子、亂倫生子、不倫生子、法律所規定不能結婚的親等、或是沒有婚姻關係所生的子女、代孕生子、試管嬰兒、一夜情、強制性交、略誘性交、濫用權勢性交、姦生子女、與有配偶的人發生關係等狀況,生母都會因為某些難隱之顧慮,或是生心理受創,而不願意說出私生子的生父是誰!
3、同居的世界潮流因素:因女權的抬頭,許多台灣女性因為不信任婚姻,或是秉持著寧缺勿濫,或是因擇偶困難,她們早已認為,婚姻不是男女的最終關係與唯一的方式,而且,也不是生育的必然程序,她們以同居,或是向精子銀行借種,來延續自己的生命及慰藉其心中的母愛心靈!
4、婚外情因素:許多非婚生子女大多源自婚外情,其親生父母礙於通姦罪,或是社會傳統道德的約束,多隱而不談,所以讓非婚生子女,成為最無辜的受害者!
非婚生子女的宿命,非他們自己生來之所願,這錯不在非婚生子女身上,所以社會及法律,應該還給非婚生子女一個公道,非婚生子女常會衍生出身分關係、受教育、衛生保健、繼承、心理偏差等,嚴重的法律及社會問題,台灣未來會有許多不想結婚,但卻願意共同撫養子女的成年男女,所以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劃分,已經越來越不重要,當今政府要針對未婚生子的原因加以分析,以找出化解方法,來解決非婚生子女這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建議如下:
1、制定身分確認法:政府應免費為出生者,釐清其親生父母的身分,但未能確認者,即由政府作為其法定監護人,由政府提供經費,委託合適的寄養家庭撫養,在其成年後,他們可自己決定變更其姓氏與生父母姓名,政府並應免費提供專職偵探,以幫助非婚生子女,為其尋找其親生父母與幫忙其了解身世,以徹底解決其父不詳,或是母不詳的問題。
2、制定伴侶法:伴侶間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這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所有權益!
3、建立同居關係機制:人民應建立一套穩定的同居關係機制,以消除所有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歧視與誤解,更必須對所有的新生兒一視同仁,以維護其基本人權。
4、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全民都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人民要以互相尊重,並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若歧視非婚生子女,則須作人格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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