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75租約地 6
1953年,台灣政府接受美國麥克阿瑟將軍的建議及美援的協助,在台灣實施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當初美國建議由台灣政府,以美援來收買地主的土地,再由佃農來承領,但後來卻變成以債劵、支票、股票等來代替現金的發放,那時是以70%的土地債劵與30%的公營企業(台泥、台紙、工礦、農林)來補償,並以耕地正產物(稻穀甘藷)全年收穫總量的2倍半為收購價格,而政府更強硬的將耕地的單位產量,壓低至原本的10%產量,這種強勢作為令地主心寒無比,後來又以股市坑殺散戶的方式,來坑殺這些債劵與股票,有些債劵與股票甚至被坑殺到面額的2至五成,,當時剛發生228事件不久,地主在心存畏懼之下,只得消極抵制,所以375租約最後都是由鄉鎮公所人員,代替地主與佃農簽訂,所以三七五減租是政府以公權力,在地主與佃農之間進行資源的重分配,這真是悲慘的歷史共業呀!
耕者有其田當初的立意相當好,該政策是為讓當時貧困的佃農,能不受地主的剝削,而能有屬於自己的耕地,在有土斯有財的觀念下,佃農會更加努力從事農業生產,據以提高佃農的所得與生活水準,但375租約卻違反了市場運作的精神與契約自由的原則,不論過去是基於何種目的所造成,我們都不應該容許375租約地的繼續存在,而且,過去375租約只是以公權力,將租佃物權化(租約化),並沒有徹底解決所有權問題,那時應該農地的所有權徵收,讓佃農取得所有權,讓美國麥克阿瑟的建議與美援的好意成真,但現在卻變成地主與佃農間的糾紛與怨恨,那時在威權時代,人民不敢吭聲,在進入民主後,就民怨沸騰囉!而該政策在實施60年後,台灣早已由農業社會,進入高度發展的電子科技產業,現今農業已成為夕陽產業,這與當初發展農業的時空背景全然不同,375租約政策是應加以檢討囉!
公地放領是將政府非公用之日產農地放領予佃農,在促進地盡其利的原則下,這是沒爭議的,但當初強迫私人地主,將其私有土地與佃農簽訂375租約,在目前看來則是違憲的,因為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而375租約將農地的耕作權,以非常低廉的租金綁死地主,再給佃農耕作,如此,地主空有所有權,卻無法使用,或是收回其土地,除非地主經過佃農的同意,方能終止375租約,方能收回,或是買賣375租約地,而這些375租約地迄今,有許多375租約地都因時代變遷,早已成為非農業使用的高價值建地,而地主及佃農為了爭奪土地高經濟利益,早已結死冤,互不相讓,這些恩恩怨怨造成了許多無謂的375租約訴訟、糾紛及恩怨,這不僅造成我們司法資源無形的浪費,更糟的是,要是佃農不同意終止375租約的話,這些土地除了耕作外也別無他用,因為佃農為了保有375租約,而從事賠本的農業耕作,所以當你看到都市叢林中,竟然還有人以建地來從事農作,不要懷疑!這些土地就是拜當時375租約德政所賜的375租約地,所以地盡其利的理想至此,也就蕩然無存,這情何以堪呀!建議如下:
1、立375租約土地清理條例:政府應限期將所有375租約地,以市價公開標售,地主及佃農均享有優先承買權,標售所得,地主分得千分之625,佃農分得千分之375,政府並應提供零利貸款給地主及佃農,以輔導他們承購375租約土地,讓雙方好聚好散,或是幫住他們,地主分得千分之625,佃農分得千分之375的原則分割共有物,如此,方能使台灣數萬公頃的375租約地快速解套,以達地盡其利,提升資本流通,促進社會繁榮,進而化解地主與佃農的紛爭,以節省社會成本。
2、設立375租約清理專門土地法庭:375租約清理專門土地法庭專職375租約地的公開標售及分配標售款項等事宜,政府應限期就所有375租約地予以公開標售、或是分割共有物的方式處理,並以免收公開標售費用及徵値稅,以加速清理,將這錯誤的歷史共業徹底解決。
3、設375租約保管專戶:針對地主與佃農行蹤不明,或是死亡者,就其所分配的款項,設專戶保管20年,逾20年不領,則予以充公沒入國庫,政府戶政單位並應主動通知及尋找土地所有權人與其繼承人,以通知其來領取。
4、375租約地無人標售之處置:375租約地經3次公開標售,無人標售時,則由375租約清理土地法庭判決,依地主千分之625,佃農千之375之比例,以分別共有型態持有該375租約地,徹底廢除375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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