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畸零地與袋地 6
依台灣民法規定:土地相鄰,其權利之行使,若彼此互有影響時,而各所有人皆主張自由使用、收益與處分其所有物,並排斥他人之干涉,如此,勢必造成土地的衝突與紛爭,雖然法律規定人民在所有權一定範圍內,必須有所規範,以保障土地之充分利用,但政府更應本著勇於為民化解紛爭的初衷,須以利益引導人民,做出三贏的抉擇,如此,方能避開衝突與紛爭,達到地盡其利的境界!
因每塊土地的形狀及位置不一,所以當政府在開闢道路後,總會產生許多畸零地,而隨著畸零地的產生,衝突與紛爭就馬上到來,要知道畸零地是因開闢道路徵收土地所剩餘的土地,依照建築法規中的畸零地規定,畸零地是要與其後方土地一起開發,方能申請建築執照,所以開闢道路促進地方發展與繁榮是好事,但卻會造成畸零地地主與其後方地主的紛爭,一般而言,畸零地因土地狹小畸形,而使用不易,但畸零地都面臨道路,阻擋在前面,所以後方地主也不能利用自己的土地,假使雙方如能好好溝通,以買賣,或是交換的方式來處理,那都還好,但如果條件談不攏,那就會產生訴訟,在法律上,後面地主會告地主,主張爭取通行權,而畸零地地主會因為通行權侵犯其土地,而與後面的地主反目成仇囉!所以政府在道路徵收開闢前,應就畸零地與其後面土地的使用問題多思考一下,以找出解決辦法,切勿再丟下爛攤子給人民,既製造土地糾紛,又妨礙到土地利用,損人而不利己,那還談啥地盡其利的理想呢!
而袋地問題在實務上也相當多,袋地是被其他土地包圍,本身與其四周道路與通道,都無法相接的土地,在法律上,袋地主張有通行全,就必須考量得以最小損害的方式,以通行周圍地而至道路、通行權人因通行所致之損害應支付償金、須非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但如此似乎也未能徹底的解決袋地問題,反而製造了更多的償金、不利使用、反目成仇等問題,其實解決袋地問題,應該站在三贏的立場去考量,政府應做小局部的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一次解決袋地問題,讓每筆地都能有良好的通道與公共設施,所以政府要針對畸零地與袋地的問題,想出解決之道,化解紛爭,讓地盡其利,共享繁榮,建議如下:
1、制定畸零地與袋地標售處理辦法:經由畸零地與袋地地主,或是有相關利害關係之土地地主,只要一經提出,政府即免費出面調解,調解不成,經政府免費為畸零地、袋地與利害關係土地鑑價,其上之建物一併鑑價公開標售,畸零地、袋地與利害關係土地地主均享有優先承買權,公開標售後,畸零地、袋地與利害關係土地地主依估價比例取得標售款,政府應提供無息貸款及免徵值稅的優惠規定給得標的地主,讓雙方好聚好散,如此,方能使數千公頃的畸零地與袋地快速解套,以達地盡其利,提升資本流通,促進社會繁榮,進而化解雙方地主的紛爭,節省社會成本。
2、設立畸零地與袋地清理的專業土地法庭:畸零地與袋地處理的專業土地法庭,專職畸零地與袋地公開標售及分配款項等事宜,針對畸零地與袋地公開標售,以免收公開標售費用、徵値稅、契稅等獎勵,以快速清理畸零地與袋地。
3、設保管專戶:針對畸零地與袋地的土地所有權人有行蹤不明,或死亡者,就其所分配之款項設立專戶保管20年,政府戶政單位並應主動通知及尋找土地所有權人與其繼承人,以通知其領款,逾20年不領,則予以充公沒入國庫,政府戶政單位並應主動通知及尋找土地所有權人與其繼承人。
4、針對畸零地因開闢道路而不斷產生之問題,政府應修法於開闢道路時,將整筆土地一併強制徵收,或是以國有土地進行交換,絕不留下畸零地,以杜絕畸零地因開闢道路,而不斷的產生!而袋地則需透過市地重劃、或是區段徵收予以重新分配,或是以國有土地來進行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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