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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5日 星期三

司法體系


9、司法體系 6
司法在民主法治國家中,不僅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也對於社會國家的秩序與人權有重大的影響,在法治社會中,遇事情有爭議與權益受損時,司法就是最後的正義裁決者,司法權的意義,在於定紛止爭,安定社會秩序,以維護人民的權益與安全,其範圍包括法律解釋權、審判權、公務人員的懲誡權與司法行政權等,這整個司法體系的建立,是保障社會正義公平的關鍵,但卻不能讓司法無限上崗,變成特權的洪水猛獸,台灣目前的司法制度是由一群司法工作者所掌控,如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專家與法界學者等,這群在做神的人,口說司法要獨立,不能受各種外力的干擾,但卻以司法獨立為藉口,獨自壟斷司法資源,形成司法特權既得利益者,這意味著管理監督司法的相關作為,藉由司法獨立的幌子矇蔽人民,就是不要讓人民知道太多,以免曝光,壞了好事啦!司法獨立會讓司法黑箱作業合法化,以作為官官相衛的掩護與藉口!

司法體系既是要服人心,要便民,那麼整個司法體系是否由人民來建立,來監督,來執行,會比較好!哪有放任司法工作者假司法獨立之名,行球員兼裁判之實,我們要確認的是,司法權是屬於人民所有,司法一定要由人民來管理、監督與檢驗,司法體系不得獨立於人民的監督管理權力之外,司法體系不得由司法人士自己來監管,這樣會造就了司法的濫權與特權獨大,進而侵犯了人民的天賦人權,君不見!司法改革改了那麼久,還在原地踏步!就是因為司法改革操在司法菁英人士之手,司法菁英人士會對於他們的特權放手嘛!所以人民要取回司法權,把神做的事,從司法工作者的手中拿回來!

人類自有審判以來,司法獨立只是執政者呼巄人民的口號,法官與檢察官都是人,他們也會受到升遷、暴力威脅、賄賂與政治干預的影響,但他們卻在做神在做的事,算算!自古迄今,冤死的、冤枉的、坐黑牢的,還真的數不盡耶!而法官與檢察官有負起責任過嘛!要知道司法審判者除了要有法學涵養外,還要擁有各種專業的法律知識、通曉生活常識、人情世故、豐富的社會經驗、敏銳的人生歷練智慧、高尚品格、洞悉人性險惡與調查真相的積極精神,要訓練出這種完人,幾乎是比登天還難!既然世上完人非常少,而僅通過司法考試與訓練所訓練的司法審判者,就是完人,就是神了嘛?如此就能對人民交代,司法絕對公平嘛!這種司法菁英體系的制度,早已嚴重侵犯與剝奪人民的司法權哩!

由人民透過網路公投來審判案件,以取代司法菁英的管理,至少在理論上,是具有人民輿論與公論的基礎,審判不僅要以科學辦案的方式來還原真相,並要了解分析原告與被告的互動因果關係與動機,並針對原被告的生活背景、人格形成環境做分析調查,將這些結果攤在全民面前,這樣的審判,除了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低底限,也能讓人民、社會與國家負起改革的共業責任,大家如有機會到法院旁聽,你絕對會拍案叫絕!我們的審判只憑一些死條文、表面證據、伪證、伪證人等就驟下定案,法官與檢察官都可以自由心證來推論結案,這種審判品質、方式與心態實在是太草率哩!難怪司法公正性的民調都非常低!

世界已在全球化,司法體系的改革思維也不斷的創新改良與求變,司法要追隨國際化的腳步,除了要有保障人權與維護公平正義的功能外,更要符合國際上的標準,如司法要民主化,司法要符合民意、司法要便民、要透明、要有效率,要受人民的監督管理,我們要建立現代社區主義與公民參與監督管理的司法體系,否則只由少數的司法工作者來管理、執行、監督與改革司法,這怎能服人心呢!現在的司法反貪污、反干涉、反草率、反關說,檢肅風紀、審判的公正廉潔,都被人民視為司法改革的神話,想想看!哪有人會自己去監督自己的,唯有由人民來審判、監督、管理與改革,由人民以網路來進行討論、辯論、公聽、公投、公審,才能伸張公平正義啦!改革建議如下:
1、建立司法審理師認證制度:廢除現行司法官考試制度與法官終身職制度,改採司法審理師認證制度,司法審理師要先取得司法審理師認證,再依自己的經驗與法律專業領域來撰寫司法審理白皮書,在中央與地方司法網站上公開發表與說明,並接受人民的詢問與根競爭者做交互辯論,以爭取人民之認同,最後經人民網路公投後,予以任職與進階,司法審理師認證制度需依職務與法律專長作分類分級,如3級家事法審理師、4級土地法審理師、1級重刑罪審理師等,而認證內容可分:法學涵養、法律與專業知識、通曉生活常識、豐富的社會經驗、敏銳的人生歷練智慧、高尚品格、洞悉人性險惡、調查真相的積極精神、司法實務工作等內容,司法審理師並無審判權,只有依人民網路陪審團公投審判的結果,依法律論處刑罰之權。

2、建立人民網路陪審團制度:建立中央與地方民、刑事、行政等人民網路陪審網站,所有的審判審理案件皆全程語音視訊存證,並在網站播出,原告與被告皆戴面具、變聲,用假名、假地名、假稱謂等方式來參加審判,以保障個人隱私權,由人民就兩造言詞辯論、證物、律師正反兩面辯論與司法審理師彙報,由人民網路陪審團公投審判結果,再交由司法審理師論處刑罰!

3、司法審理師的職責:司法審理師的職責只在彙總報告與主持審理程序,並就人民網路陪審團公投審判的結果,依法律論處,不得自行審理案件。

4、司法審理師的任用:建立司法審理師認證制度,欲參加司法審理師認證者,應先取得二級偵探認證與二級律師認證的資格與實務經歷認證後,方能參加司法審理師的認證,並由人民網路公投後任命之,司法審理師每四年需重新認證一次,並透過網站公開其所承辦之案件報告與錄音視訊檔案,再由人民網路公投,以決定其是否適任、續任與晉級。

5、司法體系認證系統:從偵探--律師--司法審理師一路認證上去,並依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與案件類別分類分級,以確保專業辦案的水準與公信力。

6、建立社區偵探制度:廢除檢察官與檢察官起訴制度,改採社區偵探制度:檢察官的起訴主義過於浮濫,且其掌握過多妨礙人權的特權,應以偵探制度取代,偵探著重於直接收集證物與查訪證人,以釐清事實真相,還原案情,並就原告與被告之訴訟動機、人格特質、背景關係與互動因果關係加以分析,偵探採取免費制,由政府付費,原告與被告雙方皆可選任自己的偵探,以作為對自己有利的事證調查,偵探如同司法審理師一樣,也需依民事、刑事、行政等分類與案件類別,予以分類分級認證。

7、建立各種分類分級專業法庭:依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類型,建立各種分類分級的專業法庭,以求專業科技化來審理案件,以求速審速結。

8、訴訟程序採一級制:三名由原告、被告、人民網路陪審團所選任的偵探,各自做證據調查,以力求證據調查的完整性,調查完畢,即由雙方作陳述與攻防,並速審速決,判決後,若有不服,可於10年內,可改由其他選任之偵探繼續調查,以提供新證據,申請再審。

9、司法要堅守無罪推定原則,廢除自由心證,凡事講求證據、動機與因果論,案件以協調和解為原則。

10、設立社區調解法庭:就民刑事與行政等案件,由社區人民網路陪審團,在社區以社區輿論與社區公論之力量,賦予社區調解功能更大的力量,積極在社區中就地調解解決,以減少訴訟之累,因為在社區中,大家對於原告與被告雙方都相當熟悉,是不是說謊,誰對誰錯,一問就知道哩!而社區偵探也必能就近調查,在社區中查訪以發掘與還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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