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共有土地 6
我們的土地政策是相當複雜的,土地隨著繼承、買賣、贈與等移轉原因,常常形成多人共有的狀態,共有土地常因共有人數眾多,且對土地出售價格與土地使用方式意見不一,所以很難有效整合,而共有人發生繼承事實時,因繼承人沒有共識,導致未辦理繼承登記,以致共有土地無法順利完成買賣與使用同意,所以納稅人常抱怨持有共有土地只有繳地價稅的份,一般而言,共有型態的狀況分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分別共有是有持分的,公同共有則是沒有持分的,公同共有比分別共有更麻煩,必須先確認持分、或是應繼分,方能以分別共有的處理方式,來進行共有物分割,但共有土地的所有權非具體可見,所以常在管理、利用、買賣與分割位置等問題上,因共有人意見不一而起糾紛,甚至對簿公堂,這造成土地資源無法有效使用,阻礙了經濟發展,假使你有塊土地與他人維持共有關係,那麼差不多就要倒大霉了!
土地之所有權人有數個權利主體就稱為共有,共有又因各共有人有無明確之應有部分,而區分為分別共有及公同共有兩種,一般而言,分為自然形成與人為形成兩種:自然形成係因發生繼承關係成立共有關係,而人為形成,則是因為買賣、或是訂立法律契約而形成,分別共有為數人對於同一土地共同享有所有權,而各有其應有部分,實務上稱為持分,稱為分別共有,而公同共有是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應有部分,換言之,其所有權持分並未特別標示,實務上買賣共有土地的過程繁雜,從土地價格的協商、取得共有人多數同意、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行使、共有人欠繳稅款之分單、提存買賣價款,每一階段均要耗費時日,從買賣開始到辦竣產權登記,通常須費時半年以上,所以辦理過程買賣雙方要有耐心,共有土地買賣才能順利完成移轉!
難怪有許多人寧願要買透天厝,也不願買公寓大樓,就是為了避免囉唆!擁有共有土地會有何問題呢?就是當你要利用及處分共有土地時,就必須要與所有的共有人先進行溝通協調,以取得各共有人的同意,方能利用及處分共有土地,在法律上雖然有土地法第34條之一可供應用,但糾紛相當多!假使溝通協調不成,那就要透過法院來進行調解及訴訟,最後以共有物分割的方式來解決,而透過法院調解及訴訟,不僅要花時間、花大錢、還要得罪人,所以就有一大堆共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因溝通協調不成,不想囉唆,不想得罪各共有人,所以就放任土地閒置而不利用,政府真的要修改法律,否則,這些共有土地不僅無法地盡其利,更造成共有人間的仇恨恩怨,除了耗損巨大的社會與司法成本外,更妨礙社會的發展繁榮,建議如下:
1、大樓公寓的共有土地問題:目前台灣公寓大樓林立,公寓大樓的土地是持分的,因為其建物的法律關係是屬於區分的分別共有,目前在其土地利用及處分上較無爭議,但有天,公寓大樓因老舊不堪,公共設施設備損壞,而成為危樓時,問題就來了,那麼多的土地共有人要如何溝通協調呢!假使又有土地共有人失蹤,未辦理繼承,或是跑路,那問題更大,建議政府要提早規劃處理公寓大樓土地的共有問題,未來只要公寓大樓被編定為危樓,且經過所有權(土地面積)超過2/3,或是所有權(建物面積) 超過2/3,即可強制拆除建物,以另行重建,或是強制公開標售土地,公開標售所得款項,除扣除地上物強制拆除費用、稅負等相關費用後,剩餘款項再按持分,或是依建物強制拆除前之鑑價價值比例,發還予各土地共有人,公寓大樓最好是在新建時就能明定各住家及各店面,在整棟建物中的價值比例,以作為日後財產剩餘價值的分配基準,否則公寓大樓之土地將因土地共有人數眾多、分配價值難以釐清、溝通協調不易等狀況,而永遠無法解決,共有土地與危樓將成為以後都市更新的重大問題,我們要事先想辦法來預防,否則,老舊公寓大樓下的土地將永遠變為廢地耶!
2、一般共有土地:強制規定一般共有土地要利用及處分時,假使無法與共有人達成溝通及協調,就要強制公開標售,共有土地上若有未經保存之建物,應依無權占有,予以無償強制拆除,有經保存之建物,則依鑑價結果補償,共有土地公開標售所得款項扣除稅負、保存建物之補償、相關費用等,再按共有土地持分發還予土地共有人,另並規定共有土地之所有權人享有優先承買權。
3、設立共有土地處理法庭:專門負責處理共有土地之溝通、協調、處分、公開標售、發還標售款等事務,以專業及效率審理共有土地案件,以期地盡其利,繁榮地方。
4、針對土地共有人行蹤有無不明者,其所分配款項設由共有土地專戶保管20年,逾20年不領,則予以充公入國庫,政府戶政單位並應主動通知及尋找土地所有權人與其繼承人,以利領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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