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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6日 星期四

繼承


124、繼承 6
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就須以原則性的繼承方式來繼承,但主張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者,則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表明,而所謂的繼承人,除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外,是依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父母(不含繼父母)、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以上之子女無繼承權)、祖父母(含外祖父母)等順序而定之!

有些人在生前看來似乎有些風光,其實身後留下的是一大批債務,再加上現在的工商社會,家庭離異多,而且親情疏遠,有時候繼承人們還真的不知道,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與債務狀況,而要辦理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還須回到被繼承人的戶籍所在管轄法院申請,這不僅勞師動眾,有些繼承人還遠在國外,這如何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成呢!所以繼承制度應保障繼承人,採取限定繼承為法定繼承制度,將繼承人的責任修正為,以限定責任為原則,例外才須負起概括繼承的責任,以體現民情與社會需要!

我們的繼承法規相當複雜,遺產包含債權、債務、現金、存款、定存、股票、有價證劵、不動產、動產等,這些遺產有好、有壞、有價值的、有沒價值的、有問題、沒問題的,遺產分配是一門藝術,這牽涉到人性的貪念、公平與正義,再笨的人也要分好的,所以遺產分配時常常發生糾紛與暴力行為,媒體常報導有錢人過世後,被繼承人的子孫為了爭奪遺產,而反面成仇的對簿公堂,甚至連冒充的私生子與小老婆都浮出檯面,如此,被繼承人能死的安心嘛!因繼承所引起的糾紛及法律關係,其複雜性是大家所無法想像的,照理說繼承遺產是件好事,至少可以少奮鬥好幾年,但在人性現實面上,因為人的貪念及被繼承人生前所造的孽,常常導致骨肉相殘,比比皆是,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但不煎一煎,行嘛!不煎,就分不到產業,這可就虧大囉!

所以遺產繼承是好與是壞在於人性,千萬不要為了分遺產,而六親不認,但法律的繼承規定是否就沒問題了!其實繼承法規假使能針對人性加以修正,那就能避免貪念的發生,並讓遺產能盡快靈活運用,而親屬關係也不會因此而破裂,這不是皆大歡喜嘛!我們的法理派人士,早已成為死醬缸,為了維護法理,根本不食人間煙火,目前繼承法律的規定早已過時,需要修正呀!但法理派人士認為這會破壞現行的法統,而不予修正創新,所以人民要覺醒呀!

遺產要如何分,依照現行法規,被繼承人立有遺囑者,則依照遺囑去分遺產,而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者,就要繼承人自己協議,協議不成,就要透過訴訟來分割遺產,這種訴訟有時一拖,就會好幾年,有時訴訟完畢,遺產又變成共有狀態,又得重新來處理共有土地的問題,這樣的程序會讓人拖到財盡人散,那為何不能儘速一次解決,大家都分現金,來個痛快呢!這就是法理不仁,遺害人間親情,所造成的問題,天理何在啦!建議如下:

1、立遺產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若遺有遺產,則強制各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至繼承法庭調解分配遺產事宜,以求一次解決,若有繼承人遞狀主張拋棄者,則為拋棄繼承,若調解不成,則將所有遺產強制公開標售,各繼承人享有優先承買權,公開標售所得款項,扣除遺產稅、債務、稅賦等相關費用後,再按照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發還予各繼承人,這樣既不囉唆、又有效率,若被繼承人有立下遺囑,則在扣除特留分後,依遺囑內容分配,反正是繼承法院分配的,大家都分到現金,這樣皆大歡喜,又不傷感情,而且遺產能夠在最短期間分配完畢,讓遺產能夠儘快解凍使用,除可促進社會繁榮外,又可讓親情美好合諧、無糾紛。

2、設立繼承法庭:專門負責繼承案件之調解溝通、繼承人之確認、遺產內容與債權債務關係確認、應繼分確認、特留分確認、遺囑真伪確認、公開標售遺產、發還標售款項等事務,以加速繼承案件之處理,避免因繼承過程的冗長,耗費巨大的社會與司法成本。

3、針對繼承人行蹤有無不明者,其所分配款項由繼承專戶保管20年,逾20年不領,則予以充公沒入國庫,政府戶政單位並應主動通知及尋找繼承人,以利標售款項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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