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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6日 星期四

自力救濟


189、自力救濟 6
台灣社會屬於個人自救型的社會,當台灣人民在日常生活中,面臨到問題的時候,解決問題的思考模式,就是用個人自救型社會的觀念來因應,舉例而言,自來水質差,大家就去買礦泉水,或是濾水設備來暫時過日,飲水問題雖然是暫時解決了,但自來水質差的問題有解決嘛!水污染還是繼續存在,所以大家就長期習以為常的飲用礦泉水囉!這就是醬缸文化教育及殖民政策,所帶給我們的思考模式,那你又能怎樣!而民主自由所具備的社會思維模式,首先必須建立在完整的社會制度上,同時也需要仰賴建立完善的社會規範、公民道德與公民倫理等制度,在這些層面上,要由人民自發性的透過網路說明、討論、辯論、公聽、公投等程序來建構,如此,方能讓人民體現思考邏輯的實際模式!

在台灣社會中,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制度、人與國家之間,都缺乏信任感,所以在面對任何問題,除了自救,似乎也別無其他方法可想,於是有關係的,就用關係,沒關係的就找關係,這種思維一直深植在台灣人心,很多人都會批評別人運用關係,濫用特權,但只要你一攀上關係,就濫用特權的比任何人都更厲害!所以整個制度就形同虛設,社會制度在沒有集體價值與信仰做支撐,隨時就會因任何人、事、物,而崩潰瓦解,所以我們所期待的,不是某個神、某個政黨、或是某個人,而是要人民自己來要求及努力,以建立出某種符合人民期待的公平正義制度,以達到解決人民需求的轉型正義!

我們確知世界上沒有完美無缺,而且不會出錯的政治經營體系,法官、檢察官與公務人員與政務官都是人,而不是神,只要是人,必會犯錯,當我們看到因法官誤判而造成諸多冤獄,或是應為有罪被判,而為無罪開釋時,心中就會充滿著無力感與無奈,我們也常常安慰當事人,說:人在做!天在看!問心無愧最重要了!但這就是姑息與養奸啦!在此情況下,錯誤與遺憾還是不斷的再發生!所以勇於自力救濟,去改變現況,才是正途耶!當我們看到被冤枉的當事人,接到檢察官的執行通知,乖乖的去服刑時,消極一點的,就說:自認倒霉,聽天由命囉!但從此國家的司法正義就已死哩!積極一點的,在服完刑後,會繼續向監察院陳情,或是向檢察總署提出非常上訴,為自己一世的清白做努力,但當然我們也看到確實有一些人,因不服判決而潛逃,或是藏匿無蹤,做消極的自力救濟,以實現其無言的抵抗權,但這有用嘛! 只是消耗自己的青春罷哩!

學理上的抵抗權,是指人民對於執政者,以不正當的法律侵犯壓制其人權時,人民所擁有的天賦反抗權力,這種權力是由自然法所衍生出來的,並曾經明定於法、德等國的憲法中,然而在已充分依據權力分立的制度之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人民基本人權,已由憲法所確保,政府也須依法行政,所以實在很難想像,有實施抵抗權的空間,而近年來,西方國家更將抵抗權修正為;僅在於保持,或是回復法律秩序的緊急之權,其實施要件是,抵抗權所欲排除的非法行為,必須是顯而易見,如此,抵抗權在實際的運作上,是非常困難的,因為所謂非法行為的解釋,總是無法顯而易見的,所以自力救濟要建立在非公權力部門,方得以對抗合法的惡法與邪魔!

人民在無其他可預見的有效法律下,可供對抗合法的惡法與邪魔,以進行自力救濟時,才能運用抵抗權作為保持,或是回復法律秩序的最後手段,在對於無錢與無勢的現實,爲顧及顏面,而不想召開記者會的冤枉當事人來說,在須顯而易見、最高檢察總署球員兼裁判、監察院空轉與形式化、關說文化氾濫的現況下,該如何找回自己的清白呢!這就是人民追求自力救濟的無奈與悲哀啦!

一般人會認為在法理上,只要是按照法律程序所作成的判決及行政處分,就不應隨便翻案,而司法界也認為,這會造成司法判決的不穩定性,所以即使判決理由再怎麼的不公不義,只要一定案!都不該進行所謂的自力救濟,但這合理嘛!為了追求司法的穩定性與法統權威,而犧牲正義公理,這還真虧這些司法死醬缸說的出口哩!而人民不服政府公務人員依行政裁量權所為的處分時,尚需自己花錢,透過行政訴願、行政訴訟來進行自力救濟,但在政府行政部門球員兼裁判的情況下,這將永遠無法讓人民心服口服的,另外,社會上也有許多政府公部門,依行政裁量權所造成的民怨,如強制徵收民地、公務人員以行政裁量權來欺壓與呼巄人民等狀況,都在在突顯出人民之於政府強權的無奈,我們應該給受冤屈及委屈的人民,一個社會公理公評的最後機會,我們要讓蒙冤者提出自力救濟的申請,使這些判決、行政處分、民怨等逐一浮現,來接受社會公理公評的檢視,讓大家仔細來分析,請社會大眾共同來評鑑,來公評,假使有誤!那就堅決為他們來平反,還他們一個清白,並嚴處瀆職者,並使法官、檢察官與公務人員與政務官,在有所為與不有所為之間,找到最好的折衷點!建議如下:

1、設立自力救濟法:將自力救濟列入人權保障,並規範自力救濟之程序、規定、效力與組成要件等,規定人民有進行自力救濟之權,得就自由心證之判決、依行政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民怨、國賠等事件,申請自力救濟,以保障人權,減少冤屈,並規範人民自力救濟組織,應由人民所組成,以避免政府球員兼裁判之嫌。

2、成立中央與地方自力救濟網站:以供人民作為自力救濟事件之通報、陳情、申請、討論、公告與公投之用,並由人民經過網路說明、討論、辯論、公聽、公投等程序,以公評自力救濟事件。

3、設立自力救濟師認證制度:自力救濟師須針對所有自力救濟事件做調查,以了解自力救濟事件發生之原因及始末,並將自力救濟申請者隱名化,在中央與地方自力救濟網站上公佈,讓全民做公共討論及公共評論,並以網路公投之,自力救濟師每年應提出自力救濟改善白皮書,公開解釋說明,以爭取人民的認同,若人民不認同,下台吃自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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