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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9日 星期日

合作社


291、合作社 6
合作社的定義是,為了達到社員共同在經濟、社會、或是文化上的需要,而自主自願性的聯合起來,所組成法人性質的公共所有與民主自治的協會,並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的基礎上,以共同經營的方法,來謀取社員的經濟利益與生活上的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都可作變動的團體,依法律規定,合作社非有七人以上,不得設立,合作社是指根據合作原則,所建立的優化社員(單位、或是個人),為經濟利益為目的的非盈利企業形式,所以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合作社與協會的區別是在於,協會的目的不在於經濟利益,而合作社則可共同謀取經濟利益,台灣常見的合作社有;如各公私營的單位消費合作社、各類青果運銷合作社、各類農業產銷合作社、各類漁業產銷合作社、各類畜牧業產銷合作社、各類信用合作社及各類其他類型合作社等型態,合作社大致上的種類及業務如下說明:

1、生產合作社:經營各種生產、加工及製造之全部、或一部分業務。

2、運銷合作社:經營產品之運銷業務。

3、供給合作社:提供社員生產所需原料、機具及資材等業務。

4、利用合作社:購置生產、製造、儲存與行銷等設備,供社員在生產上,使用的業務。

5、勞動合作社:提供社員勞作及技術性勞務等業務。

6、消費合作社:經營生活用品之銷售業務。

7、公用合作社:設置住宅、醫療、托老及托兒等公用設備,供社員生活上使用的業務。

8、運輸合作社:提供社員運輸經營,所需的服務等業務。

9、信用合作社:經營銀行業務。

10、保險合作社:經營保險業務。

11、合作農場:經營農業生產、運銷、供給及利用等業務。

12、其他:如政治合作社、網路合作社、昆蟲繁殖與行銷合作社等。

而合作社的責任,可分下列三種:

1、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2、保證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3、無限責任,若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則由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台灣在中小學內,常有提供販賣食品、文具、制服與童玩等商品的合作社,學校合作社的組成方式,是由學校師生共同投資入股,並且以不營利為目的,來提供學校師生,在學校生活上的方便,但各級學校的師生消費合作社,卻都一直都處於三不管的地帶,東西賣貴了,也無人出面制止,衛生條件不符合標準,也不見相關機關主動來管理,直到有學生吃壞了肚子,出了事,才會有人表示關切,這一切都是因為球員兼裁判,家長們無法介入管理監督的原因所造成,學校合作社在行政體系上,雖是屬於教育單位,然而在法律地位上,卻是人民團體,其屬於社會機關監管的範圍,而衛生與財稅兩單位,基於同是公家機關,怕得罪人,也都不太干預過問,所以學校合作社就常出現弊端,員生消費合作社顧名思議,應是由學校教職員工和學生家長,合資經營管理的,其股息紅利收入,應該由師生來平均分得,然而目前的情形,卻普遍是,合作社股金由學生來分攤投資,而股息利潤卻是由教職員來平均分得,這顯然非常不合理!

其次,學校合作社的問題就是販售物品昂貴與飲食不衛生的問題了!有些合作社雖是由學校教職員工,所組成理事會在管理,但其實都是外包給商人在經營,商家為了賺錢,又要支付學校每個學期的福利金,當然就儘量壓低進價,而抬高售價,所以商品的品質就會出現問題,不然所賣的商品,就會比市面上的質量縮水許多,學校合作社東西賣貴了,還不打緊!最糟糕的就是貨品與生產環境,不注重衛生條件,學校合作社常將一些不合衛生條件,或是過期食品出售給學生,造成學生在食用後,產生不良的後遺症,而學校工作人員的貪污腐化,常見拿回扣的習慣、賄賂、關說、或是挪用學校合作社的公款,所以合作社必須貫徹民主精神,使社員參與有關配售的各項決定,並要有嚴格的監督,如此,方能杜絕人心的腐化!另外,台灣法務部各監所的福利社問題,更是嚴重!除了變相向收容人與受刑人強迫推銷商品外,各監所員工壟斷式的瓜分了,監所福利社的分紅,甚至漏開發票,這早就形成知法犯法的共犯結構了!而法務部以球員兼裁判,說要予以追查嚴辦,但這有啥效果呢!

所以台灣各種合作社的經營模式,早已脫離合作社原本的民主自治目的,變成變相逃漏稅及某種特權利益階級,建議合作社的所有社員,一定要親自參與社務,禁絕人頭社員一大堆,杜絕理事長、或總幹事改選,採取罐頭式投票,全體社員都要透過網路視訊會議的說明、討論、辯論、公聽、公投等程序,共同來經營合作社,這才能實現合作社經營的原本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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