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砂石政策 6
台灣一直缺乏一套完整的砂石政策,所以往往要等到災難發生,或是民眾抗爭時,政府才會急著參考國外的制度來制定規範,但制定規範後,又因缺乏配套與監控措施,且在人謀不臧的情勢下,造成台灣防治盜採砂石的效果相當有限,台灣西部河川在過去的數十年間,早就被盜採砂石業者挖的面目全非,生態遭受到嚴重的破壞!但相關單位直至1996年,在賀伯颱風造成多座橋樑岌岌可危後,才全面禁採砂石,但砂石又是建設營造的必需品,所以在沒有足夠的替代來源下,造成砂石價格高漲,而產生更大的暴利,所以盜採砂石在人謀不臧及官商勾結之下,勢必難以禁絕!除非將砂石開採國家化!
而東砂西運政策,反而因為長距離的運輸,造成環境污染、景觀破壞與交通安全威脅的窘境,且在開採數量有限之下,對於整體市場的砂石需求助益不大,政府應痛定思痛,確定陸砂及河砂的生態開採,然而在實際推動之時,仍遭遇重重難關,導致合法業者受限過多,非法業者卻大肆盜採,學者強調開採陸上砂石,是解決台灣砂石需求問題的最好辦法,但因中央政府的配套措施不足,連經濟部與農委會對於砂石法令的認知也都有差距,而握有最後決定權的地方政府,也因選舉、關說、利益分配等關係,不願招惹地方派系及黑道,所以迄今,仍無法大量開採陸砂,陸砂的挖掘範圍、深度與運輸方式,都較河砂易於管理,對環境生態的衝擊,也不若河砂那麼大,如果地方政府能夠在地方上,設立陸砂開採專區,並做好運輸及生態管理,如此,台灣因長距離運輸砂石,所造成的砂石污染與交通事故問題,就可迎刃而解了!另外,政府也極需調查,並建立各主要河川的砂石及各地陸砂含量等基本生態、水文及地質資料,以配合生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及水利政策,方能正確的評估,適合開採砂石的區域,並據以訂定完備的管制法令!
現行土石採取法規定,不論砂石開採面積大小,一律要送經濟部礦物局審查,所有的程序都要符合規定後,地方政府方能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所以台灣的河床上有著許多淤積的砂石,但河川局卻不敢標售,最後導致砂石來源嚴重缺乏,而合法砂石場在無法開採砂石的情況下,為了求生存,只好向盜採業者購買盜採砂石,這反而造成更多的盜採砂石現象!
台灣近年來,積極推廣開採陸砂,但因農委會對於開採面積及農地採砂,是否要變更地目等技術問題,有認知上的差距,目前正由經建會協調與規範細節當中,由於政府早已禁絕開挖河砂,目前河砂開採都是為了疏濬河川,相較陸砂比河砂立體,且體積大,產量比河砂多,所以日本早就用打碎巨石取砂的方法,以作為砂石使用,目前台灣在砂石開採前,都須先通過地方政府的環境影響與生態評估,如此,又牽涉到地方黑白兩道利益分贓及居民的抗爭,導致成效有限,經濟部雖然已經規劃了21個陸砂開採區,估計約可開採陸砂20億噸,可供使用25年,但地方政府則認為陸砂開採應暫緩,應先把河川淤積的砂石疏濬掉,才是正途,多方的癥結背後,隱藏著龐大的不法利益,建議政府應將砂石開採權收回國營,即可解決所有問題,建議如下:
1、砂石開採國家化政策:砂石開採會造成高度的生態成本耗損,砂石開採民營化政策會讓這些成本,最後由全民買單,這對於社會國家不公平,所以政府要將砂石開採列為國營企業機構,以杜絕黑白兩道的介入,並抑制砂石價格,充分供應市場所需,而政府銷售砂石的所得,要專案作為生態環境的維護基金,同時做好環境生態評估與做好各種復育的配套計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