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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5日 星期三

監察


31、監察 6
民主社會的監督機制,不只要主動積極對於政治人物的政治操守、公務人員的行政心態、法令的見解、政策的妥適性與社會制度的設計缺失等,進行有效的監督及導正,更要避免球員兼裁判的狀況發生,人是具有七情六慾的情感動物,要做到秉公處事的超然神人立場,絕對是個神話,因為每個人的價值觀與感受並不相同,所以民主社會的公平監督,絕不是一個人,或是少數人就能做到的,比較民主公平的監督作法,就是由大多數人共同來肩負起監督的重責大任,這才是民主社會的公平基礎!

在台灣,不管是總統提名,或是經由立法院議決,而同意任命的大法官,或是監察委員,這些人真的能夠全心為民與秉公處理的認真調查民怨嘛!並針對行政與法律缺失與錯誤提出彈劾嘛!這些人猶如皇帝欽點授受,滿口仁義道德,卻官官相衛,是人民為草芥,這猶如球員兼裁判,公平正義永遠是個盲點!也是個疑問?這對人民而言,怎能心服口服呢?君不見!在政府運作中民怨四起,而民怨有絲毫化解嘛!都嘛隨著時間的過去,任憑民怨石沉大海,永遠不為人知呢!

政府的監察權最好是由人民直接掌握,如此方不會形成球員兼裁判的狀況,所以人民要取回監察權,不要透過政府官員來授命,否則監察只是形式上的空言而已!目前我們的監察院是掌管全國監督政府部門的最高機構,但對於人民的陳情案件,或是政府決策,監察院的監察委員是否盡職的去了解調查處理,還是針對一些特殊案件,或是政治干預案件去處理,這不得而知!但就事論事,這不只是民怨有理無理的問題,或是政治恩怨的善了與迫害,而是為了追求真相,要知道許多人民對於政府的政策、法令及程序等都不甚了解,再加上公務人員處理公務時的偏差心態及錯誤見解,在在影響最後執行的結果,尤其是法官、檢察官、警察及政府高階決策者所造成的民怨,造成人民的損失最為嚴重,所以我們必須針對所有民怨發生的過程、原因與始末,予以了解調查,在真相揭曉後,除了可找出問題癥結所在,並可加強修法立法,更須予以快速改善,以發揮最強大真正的監察力量,監察權之行使,除要有專人向人民在網路上報告、說明、解釋、溝通與協調外,更須由人民來引導,如此方可化解民怨,解決問題,建議如下:

1、設立監察師認證制度:廢除監察院,改採監察師認證制度,讓對服務人民有興趣及對監察事務有興趣者,透過監察師認證制度,來做為政府與人民的溝通橋樑,據以監督政府,為民申冤,使大家心服口服。
2、設立監察師分級制度:監察師依監察的職稱、歷練與分類,分五級分類分級進階證證,並透過人民網路公投,以決定去留。
如:

政治師等級 任職                           職務  進階年限 進階方式
一級監察師 社區施政執行、公投、認證委員會 助理  一年     社區人民公投
二級監察師 社區施政執行、公投、認證委員會  委員  一年     社區人民公投
三級監察師 社區人民委員會                 委員  一年     社區人民公投
四級監察師 中央施政執行、公投、認證委員會 委員  一年     全民公投
五級監察師 中央人民委員會                 委員  一年     全民公投

各類各級監察師每年應提出監察白皮書,並公開解釋說明各民怨案件的處理方式與最後追蹤的結果,以爭取人民的認同,並接受人民網路公投,決定其是否被續聘,能力不夠及混日子的,回家吃自己啦!

3、成立中央與地方監察網站:以供人民陳情、投訴、舉發之用,並供監察師公開解釋民怨調查結果,由全民來討論、公聽、辯論、檢驗與監督,依全民網路公投來表決處理,有法律與制度面上的問題,應即馬上改善,並全力予以補救與防治!

4、監察師分類制度:依監察師的專長來做區分,如分為憲政、內政、教育、外交、交通、經濟、國防、司法、財政、立法、法務、衛生、醫療、行政、水資源、能源、體育、人權、媒體、工業、環保、保險、金融、農業、漁業、林業、畜牧業、社區營造、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稅務、工作、水利、社會問題、社會福利、社會救助、人民輿論、人民公論、人格品行、生活習慣、藝術、創作發明、智慧財產、文化、宗教、軍事、海巡、山防、電信、土地政策、人事、監督、稽核、營建、科技、整體營造、預算審計、警政、國有財產經營、網路公投、農村營造、網路經濟、未成年人福利及保護等類別,監察師的類別也可經人民網路公投後做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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