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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9日 星期日

行政程序正義


296、行政程序正義 6
近年來,現代社會隨著政府行政權的擴張,各國掀起了維護行政程序正義的熱潮,而台灣在積極建設法治國家的背景下,我們的行政程序正義,應當具有啥終極目標與價值,而又有如何實現程序正義的具體要求呀!以期對行政程序正義的法律價值層面,進行徹底的思考與改革!行政程序制度在最近半個世紀以來,在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關係,不斷的完善發展之下,行政程序比立法程序與司法程序,受到更多的重視!因為行政程序讓人民,能夠直接感受到自己與政府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在現代社會,行政程序正義已經成為制約行政權力,保障人權的重要手段,我們要建設法治的國家,那麼行政程序正義對於限制行政權力的恣意與濫用,是不可缺少的,當今隨著社會改革的深化,維護行政程序正義的呼聲,亦隨之日益高漲!因為一味的追求具體制度設計上的華麗,最後會迷失法治的正確方向,陷入程序工具主義的泥沼,這是大家要去深思的!

行政權力擴張的明顯表現,是行政機關行使巨大的自由裁量權力,因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有很大的自由,更可以在各種可能採取的行動方針中,進行折衷選擇,亦可根據行政機關的隨機判斷,採取某種行動、或是不採取某種行動,行政機關自由選擇的內容,不限於決定的內容,也可能是執行任務的方法、時間、地點、或是側重面,並包括不採取行動在內的不為行政,這樣一來,現代社會便會面臨著如此的尷尬:就是既要對行政權力進行制約,又必須要賦予行政決定的決策者,巨大的自由裁量權,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只有通過完善的行政程序,對於行政權力的行使,來進行制約,以防止權力的濫用與腐化!

社會轉型,是一個社會整體進步與獲得整體性發展的過程,也是一個社會現代化的過程,而建立市場經濟體制與實現政府職能的轉變,是這一個時期,一系列改革的重心,但目前改革的重心,卻不是將行政權力給無限擴張,相反的是,卻是如何將政府的權力還給人民,雖然政府擁有對社會進行組織、評價、管理的宏觀調控權力,但是同時,也由社會轉型期的改革措施,引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這雖有待政府主動去解決,但一直以來,行政權就有過度膨脹的特性,再加上對於自由裁量權,一直缺乏有效的程序,去加以制約,最後導致了行政機關,濫用職權與野蠻執法的現象,因此,在行政權過於強大的轉型社會,如何對行政權力進行規範與制約,就形成了社會改革,尤其是以法治國,為最終實現的核心的政府!而正義的行政程序,更應遵守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應予衡量原則、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等原則,以保障憲法所規定人權與民主!

所謂行政程序是指:所有政府行政作為之遂行,所應遵守的一定程序,這包括單方面的立法、決定、措施與雙方面締結契約等行為之程序,行政程序要合乎正義的精神,亦即行政的決定過程要合理,以確保所做出來的決定,能公正公平,且合乎常理,經得起考驗,以達到行政決定的內容,或是行為所產生的結果,能合乎法理與正義,但是在面對紛繁複雜的現代社會利益型態時,政府不可能對社會生活的每一細節,都作出規定,且做到事無巨細,從而法律不得不賦予,製作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以巨大的自由裁量權,所以行政裁量的複雜性、不確定性、以及行政主體,在行政決策和行政爭議中,最易形成過程中的主動性,也正因如此,行政程序更需注重建構過程性審查,而非構建結果性的審查!

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雙方,都具有諸多的法定權利,這些權利可以,也應該被賦予委任律師來闡述,但在實務層面中,人民在不接受行政裁量處分時,人民就得自掏腰包來聘請律師,以維護自己的權利,但若沒有錢聘請律師,那麼在行政程序當中,就只有被挨打的份!而行政單位卻可藉著龐大的行政資源體系,對於不接受行政裁量處分的人民(即所謂的刁民)來進行強勢壓抑,這分明有失公平正義原則,所以為了公平正義原則,政府應負擔人民聘請律師的費用,讓雙方能站在平等的地位,以進行行政程序的正義之戰!

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不是以行政首長名義簽署的個人決策,沒有人知道該行政決策是由誰?而又是如何做出的?行政機關既是一個利害關係人,也是一個爭論點的裁決者,這往往使人們很難相信,他們能夠公正的,又沒有偏私的主持程序的進行與做出公正的裁決,即使事實上,他們確實做出了大公無私與大義滅親的決定,但也無法完全消除人們,對於公正性結果的懷疑,最後,更將永遠無法落實行政程序正義,而相對人沒有充分辯論的機會,行政機關也無法被有效的監督!所以行政決定的責任歸屬,根本沒有落實到行政裁量的個人身上,也就是說,根本就沒有人,會對這個決定負責!這造成行政程序正義,根本毫無立足之地!

目前台灣大量的行政訴訟案件,都是由地方縣市政府的訴願委員會,先評斷行政處分是否有理,若無理,人民可在一定的期日內,向行政法院起訴,除非申請起訴,否則訴願決定,就是行政機關的最後決定,而行政處分是否有理的依據,就在於是否依法行政,而行政法院審判的依據,也在於行政程序是否合法,但法令是死的,人民的需求是活的!這造成不符合時宜的依法行政與法令,阻礙了人民進步的需求!而訴願委員會的成員,本應充分了解案情與法令,以進行聽證與公正裁決的基本程序,但目前政府訴願委員會的成員,都是由政府聘請學者與社會德高望重者來擔任,基於關說與官官相衛的封建文化,訴願委員會的成員,除有應付與乎巄的心態外,還有球員兼裁判之嫌,是以,訴願委員會實應改為人民行政公聽會,由人民來認定行政程序、行政裁量與行政處分的正確與否,是否有無違反行政正義,如此,方能提升行政效率,否則,經過漫長的行政救濟程序,遲來的正義,如何能服人心啦!

行政程序與其所遵循的相關制度,可以大幅減少行政領域的貪腐案件發生,而行政程序也具有減輕法院,對於行政行為,事後性的司法審查資源,因此,人民應組成行政公聽委員會,以確定行政裁量權的說明、調查、公聽與裁判等功能的分離,由人民公投出的行政正義師,來負責舉辦公聽會與搜集相關法令見解,讓人們的抗辯理由,能被公正的充分聽取,而相對人的權利,將要受到行政決定的不利影響時,行政相對人也能充分的反駁,對自己不利的觀點,享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最後再由人民公聽與裁決之,這樣方能有效修正不合理的行政裁量權,杜絕行政部門偏坦的不負責任心態,也可讓行政正義進入民主化的境界!

綜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行政程序的公開、公正與公平原則的運用、說明理由、公聽等制度的實施與行政相對人的積極參與等,都是經世界各民主政府證明,可以防止腐敗的有效武器,所以行政程序要有一定的民主程序、無爭議的行政處分與裁量,而有爭議的行政處分與裁量,則需透過充分的民主程序,以杜絕行政權擴大的情勢發生,進而得以快速的修正不符時宜的法令,以杜絕問題的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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