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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9日 星期日

護漁


300、護漁 6
19941116,聯合國的國際海洋法公約開始生效,其中規定以200浬海域範圍,以做為各國設定專屬經濟海域的基準,沿海各國可以擁有經濟海域內的水產、礦產等,資源的開發權利,但同時也要背負管理其海域資源,以及防止海洋污染的責任,然而,全世界145個沿海國家,若都劃定二○○浬專屬經濟海域範圍,那麼世界公海的面積也就會縮小三分之一,而且,各國依循海洋法,各自劃定其專屬的經濟海域,也出現了許多重疊的地帶,目前全球至少仍有83○個爭議海域,至今仍無法釐清!如日本在1996年,依據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以日本最南端的與那國島為基點,劃定了2○○浬的經濟海域,把台灣與馬祖全都劃入了,日本的專屬經濟區內!

而同樣的,台灣也在1998年,由立法院通過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並授權行政機關,分批公告台灣專屬經濟的海域界線;台灣專屬經濟海域的基點,北以宜蘭縣釣魚台列島算起,所以台灣的專屬經濟海域,北界為北緯二十九度,台灣同樣把專屬經濟海域劃到日本門口,而日本則堅持台灣專屬經濟海域的北界,只到北緯二十七度,雖然台灣曾多次與日本進行談判,但日本堅持以中間線劃定經濟海域,這使得台灣漁船,只要從蘇澳出海到傳統漁場,一小時內就會抵達日本所堅持的經濟海域,所以為了維護雙方漁民的權益與避免紛爭,台日雙方經濟海域重疊的問題,一定要解決,否則,類似的爭議將來還會再發生啦!

另外,台灣漁船曾多次在國際海域遭到劫持,但政府卻始終,沒有研擬出積極的護漁措施,所以國安與外交部門,應該研究可行的支援方案,派遣軍艦前往護漁,雖然以目前的台灣外交處境而言,可能會有困難,但政府還是應該,要有積極的作為,如派遣突擊隊與軍艦前往護漁,雖然派遣突擊隊與軍艦的後續後勤與補給經費相當沉重,但這種可提升國際能見度的作法,也應該值得評估與嘗試!因為捍衛國家主權與尊嚴,是政府責無旁貸之職責,如果在動用政治、經濟與外交的努力,也無法委曲求全時,那就不應排除軍事手段護漁的選項,因為政府坐視他國,在我專屬經濟海域領海內執法,欺凌我漁民,又採取敷衍式的護漁與捍衛主權,那麼政府就有如形同虛設?我們又如何能海洋立國呢!

台灣是一個海洋國家,海洋事務不能只放在十二浬,去思考,那樣就是把自己給看扁了,如果把視野放在200浬,就會讓國家有更大的發展空間,而且台灣地小人稠、資源缺乏,我們必須放大格局,充分的運用海洋資源,並拓展國家的生存空間,所以海巡署必須強化組織力量,以具有執行力的統籌能力,進而強化護漁任務,為落實保障漁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政府應讓台灣漁民與漁船,成立台灣漁民與漁船委員會,由他們透過網路,充分進行說明、建議、討論、辯論、公聽、公投等程序,來制定護漁政策!並指揮海巡署,來監控各地水域,制止我漁船與外國漁船,進入不應該越界的交界水域!

同時,海巡署也要加強海上能量,因為不能單靠海軍護漁,畢竟海軍是軍事武力,容易引起國際衝突,所以海巡署要強化較為柔性的司法力量,也就是海巡力量,並以軍方作為海巡的後盾,若是碰到主權的問題,軍方當然就要出來支援,不過,大家只看到軍事上的力量要加強,但卻忽略海巡的力量,海巡署每天要出海查緝走私犯罪與護漁,在發生衝突後,不能單靠漁民自己去衝撞,海巡署要研發與設置海上武裝人工浮島,並派駐海巡武裝人員,長期定點駐守,以鞏固台灣排他性的經濟海域,並將所有海上海巡武裝人工浮島,加以連結串連,成為海上碉堡防線,並在其上建立武裝直昇機停機棚與大型武裝氣墊艇停泊基地,以配備武裝直昇機與大型武裝氣墊艇,以就近監控、巡守與救援我們的漁船!

而漁業署也必須要有一些長遠的規劃,要讓所有的台灣漁民與漁船,通過漁業認證教育,讓漁民與漁船吸收與認知,所有的禁止違規補魚事項(國際海洋法的觀念與規則、台灣的海洋國土範圍),因為陸上有交通規則,在海上也有行為規則,而漁業署、海巡署、外交部、內政部與國防部,則要成立跨部會機構,以全面統合海洋管理的執行力與政策,以進行海上護漁、救難、取締走私、取締違規越界與支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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