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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9日 星期日

婚姻自主權


289、婚姻自主權 6
過去古代的婚姻,是以家族的利益與未來,作為婚配對象的考量與抉擇,而不是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個人意願與期待,所能決定的,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婚姻雙方的結合,根本無須顧及到,結婚當事人的意願與想法,一般而言,婚姻雙方的家長,就具有絕對的決定權,即所謂的奉父母之命成婚,這就是婚姻主婚權的原始模式,父母的主婚權,對於子女的婚姻,在法律及事實上,有絕對的權威與強制力,如果沒有主婚權人的同意,婚姻雙方自行私下所締結的婚姻,是沒有效力的,除非在事後,能夠得到主婚權人的同意!

所謂的婚姻自主權,就是代表享有這種權利的人民,能夠獨立的依靠自己的意志與期待,來行使自己的婚姻權利,人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的婚姻狀況,而不受到他人的干涉與影響,在個人獨立的現代,婚姻的主要目的,已不再是生兒育女、延續生命與擴充家庭勢力,更不是為了家族與國家利益,現代的婚姻觀念,是由自己來選擇配偶,考量個人自己的幸福與感受,但目前還是有一些法律與輿論,對於婚姻自主權有所限制,如法律上所規定的:禁止近親結婚、未開放同性結婚、判決離婚、未成年者的婚姻限制與同意權的行使等,由此可知,婚姻自主權是一項,屬於事實層面的權利,即婚姻雙方如能符合法定條件,就可具備結婚與離婚的申請權,只要結婚雙方建立了感情,並共同承諾組織家庭,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就可以登記結婚,而至於,在緣盡情斷時,也都可完全不受家庭出身、社會地位、個人資歷、職業、財產、家庭環境、家人情感、威脅利誘等,差別的限制與影響,而獨立做出離婚的自我抉擇!

現代大家所認知的婚姻自主權,並非自古就有之,婚姻自主權是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人性的解放、家族制度的瓦解、個人經濟與人格的獨立,而逐步確立實現,依據婚姻自主權的原則,人人都有權依法締結,或是解除婚姻關係,而不受對方的脅迫,或是他人的干涉與詐騙,但在現實中,有諸多非真實合意的原因,卻嚴重的妨礙到,結婚自主權與離婚自主權的行使,如欺詐性的協議離婚、刻意迴避法律的追訴、惡意遺棄等原因,所以婚姻自主權須以民法的規範,來作為雙方真實合意的保障,如此,方能體現婚姻自由的真正內涵,但目前在離婚自由中,所主張的無過錯主義原則,卻無合意的離婚自由表現,因為雙方在緣盡情斷時,主張離婚真能真實合意,而不以是非過錯、感情糾扯、財務糾扯與情緒因素來衡量,這可是相當困難的!

雖然婚姻自主權的主要內容,是結婚自主權與離婚自主權,但離婚自主權,較之於結婚自主權,更為複雜,由於婚姻是一種契約,契約雙方有締約的自由,但也有解約自由,甚至是有片面告知對方,以解約的自由,因為如果離婚不自由,那麼婚姻制度將會成為鎖鐐禁錮,最終會將雙方毀於一旦,而永世不得翻身,所以婚姻雖是兩個人共同承諾的一種生活方式,但能夠保障婚姻的美滿幸福,卻不是這個婚姻制度,而是在於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過後,其思維與心靈感受,是否想與對方,繼續一起生活下去!

但現實面中,因子女、面子、債權債務關係、情緒失控、家暴、個性不合、性生活失調、雙方家庭與家人的左右影響、失蹤、出走、失聯、外遇、離棄等因素,在在造成離婚無法協議達成,這雖可依法律的規定原因,訴請判決離婚,但判決離婚程序曠日費時,情何以堪呀!政府應思考建立符合社會需求的婚姻制度,尤其是離婚制度,建議只要一方,為離婚申請,就可暫時性的解除婚姻關係,以進入分居狀況,而對方在半年內,無提出異議,即可自行辦理離婚!若假使對方有提出異議,那就依照法律的程序,進入離婚解約審判,這樣婚姻的自主權,是否會更能自主呢!不過,最好是廢除婚姻制度,以徹底解決這種不符合生物習性的制度,方能讓大家珍惜與面對彼此的感情,從父權社會整個解脫出來,畢竟,愛情與承諾絕不是永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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