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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5日 星期三

獄政


11、獄政 6
犯罪是社會問題,而不是邪惡問題,要以社會科學的辦法來矯正犯罪者的人格,方能根本改善與解決,刑事判決的目的應不是在於處罰,也不在於隔離與監禁,更不是在於嚇阻,而是要將犯罪者矯正為好人!刑事判決以監禁與罰款來處罰,並不能改變人格缺陷與犯罪動機,受刑人最終還是要回歸到社會生活,監禁只是形成惡性循環的物以類聚,造成更多的仇恨,更使得受刑人的家屬與其家庭產生更多的社會問題,政府要概括承受,犯罪所造成的受害者、加害者與雙方家屬的所有損失,這包括精神與物質方面的損失,因為犯罪的形成,是因為政府制度、社會福利、教育偏差、環境惡化、人格異常、個人行為情緒管理、利益衝突與因果關係等因素所造成,這都是政府制度規劃不良,用心程度不夠,未能給予人民最妥善的照顧與教育,而最終加諸於人民身上的惡果,用監禁來處罰犯罪行為人,是政府與社會推卸責任的無恥表現!

假使以社區主義的社區人格矯正方式,來矯正受刑人,不要用標籤、不要去隔離,讓家庭社會,甚至受害者也能夠重新接納受刑人,這不是更有正面意義嘛!要知道犯罪行為是世代因果交替,是惡性循環的,不管如何的嚴刑峻法,刑案還是不斷發生,要杜絕犯罪,就要改革政府制度、改善社會環境、貫徹學校與家庭教育,並矯正人格偏差,這才是杜絕犯罪的良方,假使我們去關懷受刑人,用心去矯正與影響他們的人格心態,用社會關懷的力量來擁抱他們,那麼最大的受益者就是我們自己哩!

監獄是國家對犯罪者施以刑罰的地方,也是對犯罪者施以矯正處遇的場所,監獄除了有隔離罪犯、實現社會正義的功能外,更強調要促使犯罪人改過向上、惕勵自新,並使得犯罪人能在重返社會後,成為社會的良民,但監獄是否能達到這些目的呢!這要端視獄政政策正確與否、監獄管理運作是否得當與教化矯正是否有效!台灣不少受刑人出監後,不能適應社會生活,甚至被排斥,而無法維生,這當然導致再犯的比例會大幅提升,但監獄人滿為患,實在無法有效的針對每位受刑人,給予最適當的教化與矯正人格,如積極推動各項生活指導、職業、教育、法制、價值觀、宗教、身心、社會關懷教育等輔導矯正療程,所以監獄的教化功能在台灣只是歌功頌德,虛晃一招啦!其實最有效的教化就是社會關懷教育,我們要以專案將受刑人分類分級,施以最適當的身心輔導,並研究監督追蹤其輔導的成效,俾使受刑人能儘速回歸社會正常生活,針對回歸社會的受刑人,也要與以關懷式的追蹤,並適時的給予社會關懷扶助,千萬不能任其自生自滅與自暴自棄,否則只會加深受刑人的監獄化,讓受刑人再次走向錯誤的不歸路,而繼續再犯罪,最後又回籠監獄!

台灣獄政中的生活管理,因獄政管教人員多出身軍隊與警察系統,他們長期以軍警的強悍管理模式來管理監獄,而忽視了獄政矯正人格的社會醫療教化功能,甚者,獄政管教人員根本就沒有教化矯正的觀念與專長,他們常以威嚇、修理、利誘、道義等手段,來輕鬆自己便於管理,另以威權懷柔手法,扶植一批受刑人,來以囚治囚,讓自己落得輕鬆悠閒,這種威權管理造成沒權沒勢的受刑人普遍受到欺壓,而有苦難言,時間久了,就會產生反社會的報復心態,在其出監後,再犯率當然會提升,這實需全面更換,或是教育獄政管教人員,以有矯正人格專業經驗的獄政矯正人員來執行改革獄政,而獄政也更需獨立於法務系統之外,因為法務系統人員遵從法理,處處以法理為貴,以安全戒護與威權管理為優先,常常漠視獄政教化的存在,獄政應引進社會關懷力量來支援、以改善獄政經費被大幅支用於安全戒護與威權管理人力的弊端,因為安全戒護與防止逃亡的問題,可採取各種鼓勵與假釋方式來減少,獄政管理時應避免將大筆經費與人力,花費在毫無意義的戒護安全上,當然重刑犯則需另案配套!

目前矯正教化與假釋作業辦法流於形式,造成假釋後再犯率增加、監獄爆滿與超額收容,監獄裡仍普遍存在特權、關說、收買人脈、歧視、侵犯人權、貪污、索賄等不公平現象,而監獄合作社的問題更大,政府竟然放任獄政人員入股,每年可從合作社分得鉅額的福利金,而且免開立發票,這種將監獄合作社當成生財事業的特權現象,不僅害苦了受刑人的家屬,更扭曲了社會的正義公平!我們的獄政問題由來已久,受刑人因犯錯,接受法律的處罰,刑期久的,社會與其家人早就將他們遺忘了,犯罪事實既已造成,監禁隔離是否真能解決問題!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監禁一個人,等於是毀了一個人,甚至是毀了一個家庭,這造成了更多的社會問題,如此惡性循環,問題還是永遠沒法解決,其實預防犯罪才是上策,否則我們只是不斷的墊高社會成本而已,監禁讓受刑人付出寶貴的青春代價,但受刑人的家屬並無犯錯,卻要逆來順受的概括承受一切的精神苦難,甚少社會機構及善心人士去關心過受刑人的家屬,他們心中的苦難是永遠無法抹滅的,這情何以堪呀!惟有廢除現有的獄政制度,建立一套社會關懷與人格矯正的制度,方可避免一切的遺憾發生,讓犯錯的人能夠在社會的關懷下,矯正其人格,建議如下:

1、設立社區人格矯正中心:廢除監獄,因為監禁是無法解決社會問題的,而且只會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與家庭問題,受刑人監禁一久,就會與社會及家庭脫節,這會造成受刑人性格異常,人格分裂,有朝一日出獄,變好的是少數,大多還是以犯罪為常業,所以監獄毫無教化成效可言,這對社會國家根本毫無助益,所以建議設立社區人格矯正中心,以取代監獄,受矯正人在社區人格矯正中心裡,白天參與社區關懷工作與社區關懷活動、藉由付出關懷的感受,來矯正人格,而夜間則在社區人格矯正中心,接受人格矯正教育至晚間九點,晚間九點以後,則回家享受家庭親情教化,如此可讓受矯正人從社區關懷與家庭溫暖的實踐中,感受到其生命的價值,以善念回歸社會!

2、實現教化制度:社區人格矯正中心應依受矯正人之年齡、教育程度、犯案類別、刑期長短、初累再犯、家庭狀況、婚姻狀況與犯案動機等型態,予以區別作矯正人格,以加強其守法觀念、法治精神、精神治療、行為異常矯正、宗教教化、家庭倫理、社會互助、矯正價值觀與生活習慣等觀念,於夜間接受人格矯正中心的矯正教育,並強制受矯正人於晚間九點以後,回到家中,讓其家人以溫情感化之!

3、建立矯正人格認證制度:受矯正人在社區人格矯正中心接受人格矯正教育,須以認證的方式達到矯正目標,比如認證多少項目與級數後,經社區人民公投同意,即可假釋回歸社會,以取代現行流於形式的假釋制度,並規定若再犯,則需繼續矯正其人格,不得再給予假釋,矯正人格認證的項目可分為生活習慣、技能訓練、民主與法律教育、自我管理、普世價值、宗教、生心輔導與社會關懷教育等人格矯正認證,並予以分級矯正與融入實地操作體現。

4、設立社區人格矯正師認證制度:由通過認證的人格矯正師來輔導受矯正人,並輔導受矯正人接受各種認證,以使受矯正人早日完成人格矯正,以回歸社會過正常的生活,人格矯正師應分類分級認證,以培育各類級的社區人格矯正師。

5、針對殺人、性侵害、毒品、槍械、暴力與重傷害等重大案件之受矯正人,受矯正人須配戴電子追蹤器,藉以追蹤其行蹤,並施予精神與基因治療,受矯正人10年內不再犯案,才予以摘除電子追蹤器。

6、廢除刑事刑期制度,刑事審判刑罰應以教育刑、社區役刑、人格矯正刑、法治教育刑、宗教役刑、社區軍隊役刑、國家建設役刑等類別,來作為人格矯正與關懷奉獻的考量,以符合國家社會利益,畢竟錯誤既已造成,讓犯錯的人能以良知彌補其過失,幫助社會更多需要幫助的人,使犯罪人參與社區志工、國家建設、造林、糧食生產、幫助社會弱勢團體、生態環保保育與社區關懷照顧等工作,這才是符合生命主義的善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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