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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6日 星期四

網路陪審團制


187、網路陪審團制 6
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徵,就是一切權力,皆歸屬於人民,所以如何避免權力,未依照人民的意識去運用,是很重要的,如果權力的運用,被權利執行者所濫用,那就會造成權力失控異化的危險,在西方的司法理論中,司法權力的制衡,就是以陪審團制度來做為保障,所以陪審團制度被視為捍衛人民自由與權利的堡壘,但陪審團制度也很容易被社會偏見所影響,而陪審團制度也因為召集陪審團成員廢日曠時,除損耗眾多的司法資源及人事成本外,更會造成司法審判的效率低落,然而,就社會正義來說,儘管陪審團制度存在著種種的缺失,但這卻是為維護社會正義,所必須付出的代價,而相對於時間與金錢,社會正義無疑是更為重要!

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犯罪事實及被告是否有罪的客觀團體,陪審團制度多見於英美法系國家,陪審團的基本作用,是認定有關案件的事實與真相,在有陪審團的訴訟中,法官不用去認定事實,而是控制訴訟程序,並根據陪審團所認定的事實與真相,去作出判決,陪審團可用於絕大部分的刑事審訊及部分的民事案件,但這因國情而有異,陪審團成員不是每一位成年人都有資格擔任,例如警察、司法人員、軍人、教育程度較低者,或是無心參與者都可能無法擔任,陪審團的優點是其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證司法的正義與公正性,避免程序不公正,也能讓社會大眾有比較好的信任度,但其缺點就是陪審團的成員,缺乏對於法律的全面了解,無法完全理解法理與程序上的問題,並對一些複雜的審訊過程很難認同,而且有時也對自己的使命與責任不清楚,甚至,有時某種強勢的社會偏見,會使得案件得不到公正的裁決,而且也容易造成嫌疑人不被定罪,從而逃脫法律的制裁,但陪審團的決定是以多數決做議決,當正反兩方的票數接近時,就要解散陪審團,再另行選出陪審團成員重新陪審,而陪審團只能判定犯罪事實及被告是否有罪,而刑責則是由法官決定,為排除職業法官的獨斷與偏見,陪審團制度是否應列入憲法,從而保障公民的自由與權利,這是大家要去思索的問題!

在台灣,審理民刑事與行政案件,都是由職業法官在負責,法官的審判雖然佐以法律,但卻是少數人的主觀意志,尤其是自由心證很好被操弄!因為法官也是人,有情緒感情,有七情六慾,縱有淵博的法學素養、高尚的情操人格、豐富的人生經驗閱歷、宏觀的社會正義感,但在面對來自政治面、既得利益團體與黑道,對於其升遷、利誘、其生命與家人的威脅時,法官還會有為正義公平的犧牲初衷嘛!而且法官日日審案,面對相同的指控,很容易會產生職業化的主觀麻木傾向,而且也往往迫於自由心證及官官相衛的既得利益偏頗,以己身的權力,來左右,甚至是輕率的審判,所以法官的職責,是否合乎人民所委任的期待,這是值得探討的!因為在面對事實與真相的認定時,陪審團至少是以多數人的觀點及見解為歸依,如此的審理及審判,會比法官獨自一人,來的比較客觀及公平!這也同時排除職業法官的獨斷與誤判,從而保障人民的司法權!

而建立網路陪審團制度,利用網路及電腦即時視訊,以補強目前我們的司法制度及國外陪審團制度的缺失,並兼顧司法審判的高效率及保障人權的公平正義,讓神的工作由網路陪審團來負擔吧!也讓法官好好的做個正常人吧!建議如下:

1、立網路陪審團法:建立網路陪審團制度,並規範網路陪審團相關的成立程序、相關遵守規定與法定效力等,以取代法官的自由心證,用以維護司法正義,保障人權!

2、建立網路陪審團成員的認證制度:為確定陪審團的成員是否存在,對於案件作出不公正裁決的影響因素,並確認陪審團成員要精神健全、品格良好,所以有心成為網路陪審團的成員者,須先取得網路陪審團的成員資格認證,網路陪審團的成員資格認證內容包括:參與網路陪審團的相關法律知識、如何判別事實與真相、邏輯推理、陪審團網路及電腦即時視訊操作須知、民刑事相關法理學、心理學、動機學、人生歷練等,網路陪審團的成員資格經認證後,即可在網路上,登錄在網路陪審團成員資料庫中,待有案件需要事實審理時,即可透過網路,自網路陪審團成員資料庫中,由電腦隨機挑選網路陪審團成員,而網路陪審團的成員越多越好,因為這樣才能杜絕被收買與被偏見影響!

3成立中央與地方網路陪審團審理網站:網路陪審團成員可透過中央與地方網路陪審團審理網站,以網路即時視訊觀看事實審理的過程,亦可藉網路上的討論,節省至現場討論與觀審的時間,以免除勞師動眾、舟車之累,並依網路陪審團的陪審程序,以網路投票決定結果,甚至可依學歷、地方輿論公論、鄰里輿論公論、職業、學術、法理、社會觀點、加害者家屬、受害者家屬、犯罪動機、宗教等分類,成立幾組不同類別的陪審團,讓各種觀點、立場與角度都能表達出意見,以慎重其事,如此,事實審絕不拖泥帶水,更可達到速審速決,據以提升司法效率與正確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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