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5、國籍選擇權 6
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明確的提出人人享有國籍,主張任何人的國籍都不容被剝脫,因為國籍象徵是國家成員的正式法律身份,並意味著在該國(作為該國的公民)與在國際社會上(作為該國的國民),所能夠享有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因為在許多國家中,政治、社會、經濟與文化上的權利,都是以國民的身分作為前提,所以絕大多數的國家,都以國民身分,作為享有其法律保障與公民權的基礎,而沒有國籍,便意味著欠缺法律保障、沒有人權與生活上的種種不便!而在國際法上,國籍是指基於一定條件,而獲得的隸屬於一個國家,而成為其公民、或是國民的法律資格,國籍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消極取得與積極取得、原始國籍與繼有國籍、唯一國籍與抵觸國籍等三種分類,而國籍的歸屬原則,則有屬人主義(通常是依循著父系的血緣關係,來定國籍)與屬地主義(通常是依循著父系的出生地,來定國籍)!
國籍是一種法律的束縛,其基礎是一種依附的社會事實,一種真正的生存、利益與情感的聯繫,並伴隨有相互的權利與義務!國籍因各國的規定不一,從而使得人民面臨居留、定居、工作、置產、教育、兵役、健保、思想等上的種種不便,要解決雙重(多重)國籍的問題,是確立雙重(多重)國籍人的國籍選擇權,即人民有選擇一國國籍,以作為自己唯一國籍的權利,當這一權利實現之後,末被選擇之其他國籍,也就隨之消除!但在國籍被當成是公民權的前提之下,人民哪有自由,以選擇自己國籍的權利,因此,國家與政府利用國籍,來限制人民的選擇意願,讓國籍成為禁錮人民的手段,所以我們應將公民權與公民身分去國家化,以保障全球人民的基本權益!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全地球人民在國籍上的平等理念,已是大家追求的目標,大量國際遷移所造成的移民困境(包括戰爭、飢荒、災難、通婚、工作等原因),更凸顯出全地球人民,在國籍上的不公與苦難,因為國籍的界線,乃是建立在排除特定群體的基礎之上,大家同樣是地球人,為啥會因為國籍的不同,而在政治、社會、經濟、人權與文化上的權利,會有所不同,國籍顯然限制了全球人民的基本生存權,近年來,有學者提出雙重、多重國籍、跨國國際公民權、全球公民權、後現代公民權等國籍的概念,這挑戰著國家以國籍為前提的傳統公民權,他們認為移民身分也應享有一定的公民權保障,而不至於為了保留自己原來的國籍,而遭受到某種的不利益,這是一種本於自由的國籍選擇權,人民應該可以自由選擇,以離去、或是留下的方式,來選擇其國籍身分!
公民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雖然每個國家的法律、風俗、道德,雖然都有不同的規範,但也絕不能侵犯人民,生而該擁有的基本的生存人權,各國政府雖努力為其人民謀福利,但礙於各國政客與既得利益者的剝削,其努力成果尚不符合各國人民的期待,而且,人民並不是國家的資產,而是國家的主人,主人是有權力自己選擇國籍,絕不能容許國家與政府剝奪其國籍選擇權,所以近代國籍的理念,已逐漸由身分位置的被強迫,朝向自願選擇國籍的轉化,其實國籍是國家與人民的契約,這應是一種人民可以選擇國籍的契約關係,人民有自由選擇國籍的權利,以避開危害自己權利的國家,人民大頭家應突破國家的限制,毅然以寧靜革命,成立地球聯邦,以取代各國無能的政府,並和平的淘汰不符合人民所期待的政府與寧靜的消滅奴役與剝削人民的國家!讓全世界人民都能享有基本的生存人權,以突破國家的禁錮,加速實現人民的期待!
我們可以規定,全球人民都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國籍,也可以隨意更換,而未成年者,則先依其父母商議,以決定其國籍,再於其成年後,由其自己選擇自己的國籍,而每一位世界人民,除了自己國籍以外,都是地球籍,並發予地球聯邦護照,而假使一個國家有半數以上的人民,都放棄其國籍,那就表示該國政府應已遭其人民所唾棄,則人民可以拒繳稅金,讓該國政府和平瓦解,進而由其人民重新組成政府!如此,嘿嘿!普天之下,假使大家都可以選擇自己的國籍,那你想選擇,哪一國的國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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