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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連帶保證與保證


373、連帶保證與保證 6
日常生活中,保證行為多到不勝枚舉,舉凡銀行借款、進入公司行號的職務保證、承攬工程的保證等,在訂定契約時,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找保證人,或要債務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或提供動產來擔保,這已成為目前社會的風氣,因此,為人作保証證者,在簽字前,必須先看清楚契約的內容,否則一旦簽了字、或是蓋章,你就必須要負起保證人的責任,所謂保證人的責任,就是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那麼就須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而此保證為債權人與保證人間之契約,有很多人對於保證契約的對方當事人,究係何者搞不清楚,常常以為是保證人與債務人訂立保證契約,而實際上是與債權人!

債務人在需錢恐急的情況下,常常因為沒有足夠的擔保物,只好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再不然就是向地下錢莊、或是金主借高利貸,但是借錢也不是那麼容易,如果沒有保證人、或擔保物,大多是借不到錢,所以親朋好友就常理所當然的,成為了連帶保證人、或是保證人,因為人情很難推卸,也很難拒絕說不,尤其是父母、夫妻、兄弟姐妹與好朋友!而找工作有時也會被要求要有保人,比如像當任會計、收帳、業務等會接觸到錢、或是會接觸到機密的職位,都需要有人作保,要是萬一虧空公款、或是洩密,債權人就能索賠,所以很多人都在人情與親情的壓力下,勉強的當了保證人,但他們卻一點也不清楚,自己該負些啥樣的責任,只相信債務人,應該不致於會連累自己才對,這導致很多保證人,一輩子都要背負著債務人的債務,所以在當保證人之前,大家都應該要知道,什麼是保證人的權利與義務,這樣才不會害慘了自己啦!

民法的保證制度,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

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則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也就是說,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前,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這也就是所謂的先訴抗辯權,亦即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並拒絕在執行完全無效前,就履行債務,保證人須在主債務人已經毫無資產,可供執行的情形下,才需要負起保證責任,但有一些契約會先要求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所以在簽約時,一定要看清楚!

2、連帶保證:是指數人負擔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所以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是數人、或是其全體,同時、或是先後請求全部、或是一部之給付,而連帶債務未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應負連帶責任,連帶保證人並無先訴抗辯權,也就是說,連帶債務是保障債權人,可向每一個連帶債務人請求,而不須要先向主債務人求償,就債權人而言,每一個連帶債務人,都要就債務的全部負責!因此,當你為人作保時,請務必睜大眼睛,看清楚到底是作保證人,還是當連帶保證人啦!

當保證人的人常礙於情面,幫忙主債務人貸款,但可要搞清楚,如果主債務人不還錢,你可是要幫他擔起全部的債務,而且自己的資產被查封拍賣不說,可能還要被追討一輩子哦!而萬一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亦同)不幸仙逝,那他的繼承人又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那麼就會禍及子孫,繼承人就必須繼承保證債務,將來債權人就可查封拍賣各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房屋、土地)、車子、股票、查扣銀行存款、或是每月薪資的1/3等,而且,在聯徵中心的信用紀錄,也會遭到信用不良的註記,這可真慘耶!

為他人之債務擔任保證人,原則上無法聲明取消保自己的保人地位,除非契約解除、債務已履行、或者債權人同意更換保證人,所以當保人只要一簽名蓋章,就只能期待債務人還完債務、或是契約到期,否則就要倒大霉囉!最近銀行法規定,若向銀行辦理貸款,銀行已取得足額的擔保品,這樣就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要求貸款人,要有連帶保證人,來連帶保證債權,所以目前銀行針對自用住宅、消費性放款,都已經取消連帶保證人的要求,但其他貸款如企業授信等,借款人仍須提供連帶保證人,至於目前自用住宅、消費性放款的保人,如果該債務已有足額擔保,且係自用住宅,那就可向銀行主張保證契約無效啦!

其實連帶保證與保證這種制度,是非常不好的害人制度,哪有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去尋找保人,以保證其債權的道理!這制度已讓整個社會,瀰漫著隨時會被親朋好友拖累的不安與風險,甚至已經造成了無數的人寰悲劇,所以我們一定要廢除保證制度,嚴禁任何保證行為,讓債權債務關係單純化,不要再禍及無辜之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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