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9、不在籍投票 6
所謂不在籍投票,是指選民於投票日當天,因受到某些特殊因素的限制,不方便、或是不可能,到指定的投票所親自投票,而向戶籍所在地的選務機關申請,以其他的合法方式,來行使其投票權利的制度,其目的在於便利選民行使投票權,而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包括代理投票、移轉投票、設立特別投票所投票、通訊投票與網路投票等方式,以此來方便與確保選民行使投票權,目前,世界上只有二十多個國家,有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其中有美、英、法、德、日等民主先進國家,亦有韓國、馬來西亞等新興國家,這顯見不在籍投票的實施,雖然符合人權的保障,也是世界潮流所趨,但還是需要端視各國的國情與人民管理公共事務的能力狀況!
一般來說,包括軍警、擔任選務工作者、不在戶籍地就學與工作者、特殊工作者、肢體殘障不良於行者、獄中服刑者、居住在醫療院所者、長期於海外地區居住、經商、求學、工作者等,由於台灣離開戶籍地的遷徙活動,已成為生活常態,所以在考量便民、節省社會成本、保障人民投票權的原則下,不在籍投票制度實有其實施的必要性,過去威權的台灣,若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選務的中立性恐怕會受到質疑,惟台灣經過多年的民主發展後,選務機關的公正與中立性,早已無庸置疑,而當今公民政治文化已趨成熟,加以多數民意也表達對此制度的支持,所以實在不應再以政治性的考量(如擔心綁票、選務不中立、政治考量、執政黨勝選考量),來阻擋此一便民、節省社會成本的制度才對!
不在籍投票適用對象,主要可分為兩大類:1、居住在在台灣,且有國籍的公民,包括軍警、擔任選務工作者、不在戶籍地就學與工作者、特殊工作者、肢體殘障不良於行者、獄中服刑者、居住在醫療院所者、長期於海外地區居住、經商、求學、工作者等等,2、居住在境外的公民,專指台商與海外的台灣公民,這包括在海外、或是大陸地區經商、工作、求學、居住的我國公民,而目前台灣只有須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權的規定,並未涵蓋其他種類的選舉,所以,不在籍投票是否適用於各層級的選舉,實有待商榷,一般而言,層級愈高之選舉,例如,中央民意代表、或是地方縣市長,資訊較易經由媒體報導、或是討論等多元管道取得,是有利於不在籍投票之實施;反之,層級較低之選舉,例如,里長選舉、鄉鎮市長選舉,則因取得資訊較為不易,不利於不在籍投票之實施,因為層級較低的選舉,若考量台灣中南部人口外移的嚴重狀況,恐怕造成居住在外地的公民,會對於地方行政首長、或是民代,有較大決定權的不合理現象發生!
不在籍投票最常用的實施方式,有通訊投票(以郵寄方式代替親自到指定投票所投票,此法實施最為方便,最被民主國家廣泛使用,但選舉人的投票行為,有時恐會被他人影響、或是操縱,而且郵寄過程,亦有可能會發生遺失、或是遭人篡改)、特別設立投票所(選務機關針對某特定身份之選民,在其工作、或是生活場所設置投票所,以方便該特定公民行使投票權,最常使用的是監獄、兵營、老人安養所、或是國外使館的特設投票所,但海外地區無法設置特設投票所,故僑居海外、或是大陸地區的僑民,仍無法實施)、移轉選舉區投票(選民可以向選務機關申請,在其工作地、或是就學地所屬之選舉區投票所投票,台灣的工作地、或是就學地,與戶籍地不同的人口甚多,採取此種投票方式,可以便民,並節省社會成本,但跨選舉區之選舉人名冊編造、申請查核通報、選舉票移轉、計算等,恐造成行政資源過度的消耗)等方式。
不在籍投票的對象,假使包括在中國的台商與台生在內,那麼就恐怕會遭到中國的介入,而影響到台灣的選舉結果,因為中國對台灣具有併吞的野心,中國平時就使盡各種統戰的伎倆,意圖影響台灣的政局,而以商逼政,更是其統戰的主要手段,台灣若有不在籍投票的實施,則無論是採取通訊投票,或是至特設的場合投票,皆難逃中國天羅地網式的監控,所以不在籍投票的實施,固然為完備民主政治的一種進步舉措,然而在追尋理想之餘,尚須考量現實的國家安全因素,尤其與人民生存攸關的變數,更是不容輕忽,因此,不在籍投票政策的實施,應採階段性的措施,首先適用的對象,應先在台灣國境之內實施,至於國外之不在籍投票,目前應不在考量之列,即便未來若有實施之日,亦應將敵國排除在外,如此,選務改革方能兼顧理想與生存現實,不致為敵國所趁,而陷台灣於險地!
不在籍投票早已為西方民主先進國家所採用,雖然台灣的民主發展,已臻成熟之際,但亦需增進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素質,其實讓人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提升人民管理共事務的能力與素養,才是民主深化的重點,而推動實施不在籍投票,只是在確保人民的投票權,不受到侵害而已,要民主深植人心,還更須擴大讓人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度,所以在考量與改革不在籍投票制度的同時,更應檢討與改革目前戶籍登記制度的偏離現實面缺失,其實不在籍投票要有資格限制,應限制不在籍投票者,每年至少要回國一趟,並要改革目前的戶籍登記制度,採取行動戶籍制度與配合投票IC卡,如此,就能確保人民的投票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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