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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騎樓


327、騎樓 6
日本時期,台灣總督於1936年下令,街道要退縮出亭仔腳(騎樓地),以供公眾通行使用,也就是說臨路基地要蓋房子時,須於建築線後方退出一條,可供行人行走的通道,日本政府會如此做,主要是因為台灣夏天常驟下西北雨,而街屋退出騎樓空間,可讓行人有一連續的避雨場所,讓行人可以繼續逛街行走,而不被淋濕,這是當時的台灣總督,對於行人釋出了善意的關懷!而一般人在騎樓下的活動,也得以連續順暢,而不受車輛與大雨的干擾,至此,行人自然也多了一份心安!

騎樓為台灣都市景觀上,特有的公共建築型式與空間,這讓許多老外欣羨,但有些人卻不懂得珍惜,將之占用來擺攤、停放機車,甚至有些騎樓高低起伏劇烈,行路有如衝浪,常造成行人,在行走上的安全堪慮!騎樓是人行道的延伸,在當時少有人行道的台灣,騎樓挑起了保護行人的重責,騎樓供人遮陽蔽雨,也是逛街購物的絕佳路徑,騎樓是室內過渡到室外的中介空間,有著空間型態的銜接作用,而且,對溫度與氣候的熱、涼、乾、濕,有著緩衝的作用,也隱具了動與靜、忙與閒的心境轉換之效,尤其在這炎炎夏日,行人更能發自內心的體會到,騎樓的舒適性!

騎樓應該是既方便,又安全的無障礙空間,而市區的騎樓與人行道,卻常遍佈著機車與非法使用的現象,這造成行人的通行困擾,行人甚至必須險象環生的繞道,而走在大馬路上去,其實,騎樓與人行道應該是行人行走的安全空間,本來就不可以停放與行駛機車,更不能違法佔用,也不該為了個人一時的方便,而造成行人的困擾,所以取締騎樓隨意使用的狀況,一直是政府頭痛的問題,在商業區,店家為了營業方便,往往佔用騎樓,以作為營業使用,來解決營業面積不足的問題,並私做鐵門,於夜間打烊後,封閉騎樓以堆放貨品,在非商業集中地區,則可見住戶於夜間,將車輛開上騎樓,將騎樓,當作是停車位,或是放置雜物與盆栽,另外有部分地區,則由當地政府規劃為機車停車位使用中,我們早已將設立騎樓的初衷,都給遺忘囉!

台灣的建築法規規定,騎樓是建物所有人,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的公開空間,所以騎樓面積是屬於公共設施,並排除於建築樓地板面積以外,這明確的認定騎樓,非屬於所有權人獨自使用之私有空間,但這半公半私的曖昧關係,卻造成了騎樓所有權人,常主張:我有騎樓的所有權,所以騎樓當然是歸我使用,而且還依照規定繳稅(雖有減免),就應該擁有使用權,而政府官員最常見的主張則是:騎樓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而且可依法申請減稅,所以不得占為私用,在這種紛擾下,才會有這麼多的亂象出現!所以政府將私人的土地與建物,拿出來當做騎樓,供公眾使用,根本就是公私不分、違背人性、陷民於不義,這也導致警察在取締,騎樓違規佔有時,被騎樓所有權人罵!而不取締,則是被大家一起罵的窘境!

近年來,許多新型態的商業區,多採取開放式的人行步道,其上,再加裝透明採光罩,而不採用騎樓設計,這樣也是具有美感的另類式騎樓,所以當今不論是從美觀角度,或是避免騎樓使用權的爭議,騎樓制度似乎可以考慮逐漸廢除啦!應以人民的需求為依歸,然而在人民需要,而須設置騎樓的街道,騎樓地則應該由政府提供,而不是由私人提供!政府不要再美其名,用稅賦減免與設置騎樓的樓地板獎勵方法,來強制要求地主提供騎樓地,以供公眾使用,說實在的,依照民法的規定,政府還真應該給付騎樓地租金,給地主耶!政府現在的作法,簡直是違憲與詐騙人民!

所以政府應將騎樓納入,都市計劃的公共設施使用分區中,以還給行人使用騎樓的空間與權利,並將騎樓全面徵收,不要讓留設騎樓的美意,變成陷民於罪與擾民的惡行!而騎樓上方的雨遮,也應由政府統一規劃興建,不得任人隨意,在騎樓上停車,設立阻礙物、放置雜物與做其他用途使用,如此,騎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就能清楚明白,於此,也就能杜絕騎樓所產生的民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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