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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改革印鑑章與印鑑證明制度


377、改革印鑑章與印鑑證明制度 6
台灣的印鑑証明書,於日治時期使用迄今,已經歷百年,未曾有所變革,印鑑證明係為因應早期人民識字率不高,且習慣蓋章的習慣,為昭慎重,均需倚用印鑑證明,以作為辨識身份與當事人意思表示之依據,所以雖然民法第3條規定,以簽名為主,但蓋章(印鑑章)與簽名還是具有一樣的效力,而戶政事務所本來於1003年,就依法取消印鑑證明(因偽造氾濫嚴重)的申請,並由律師、(民間、或是法院)公證人與地政士的簽證來替代印鑑證明,但卻因需付較高的費用,所以人民的反映不佳,且人民早已習慣使用印鑑證明,造成成效不佳!所以印鑑證明就繼續使用囉!簡單而言,印鑑證明係代表一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當事人未親自在場作意思表示,相關單位為確保當事人的權益,所以以印鑑證明,來確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第一次申請印鑑證明,一定要本人攜帶身分證與印章,前往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親自辦理,而留存在戶政事務所的這顆印章圖印,就作為日後申請印鑑證明的依據,以後要申請印鑑證明,就拿這顆印章,去給戶政事務所驗明,是否為同一顆印章,若是,即發予印鑑證明,而這顆印章就叫做印鑑章,印鑑章若是遺失、或是找不到,那就得本人攜帶身分證與另一顆印章,親自前往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變更登記,而日後只要不遷移戶籍,就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但戶籍只要遷離,原來登記的印鑑證明就會失效,需要再重新親自登記,目前印鑑證明使用甚廣,凡涉及與人民財產有關的登記,如申辦不動產移轉(賣方須提供)、設定(向金融機構借貸免提出)、申辦分割繼承登記(協議分割遺產)、領取征收款、辦理重劃、辦理拋棄繼承、申辦遺產之存款、股票等(金融機構會要求提出)、或是書狀補發(登記名義人須提出)等登記,事關個人權益甚鉅!

目前承辦印鑑證明業務的戶政人員,莫不視印鑑證明這項業務為畏途,因為承辦人員須用肉眼去辨識,印鑑章是否為同一印章,然而現在印章都是用電腦刻印,而且刻印系統都是同一套系統,所以刻出來的印章字體與大小,都一模一樣,而且,刻印系統還可以依照印章圖示,以掃描方式來刻章,因此,承辦人員很難認定是否為同一顆印章,所以戶政與地政人員都不想接辦此一業務,因為擔心稍有不慎,就得吃上官司,不只要負責賠償,有時還會被認為是共犯,被起訴調查,而最可怕的是,事情通常在多年之後,才會東窗事發,而那時承辦員早就忘了當時申請的相關細節,所以戶政人員能不碰審查印鑑證明,就不碰啦!

近年來,由於經濟迅速成長,房地產蓬勃發展,致許多不法之徒,利用現代科技,偽刻印鑑章與偽造身分證明文件,進而偽造印鑑証明書辦理產權登記,侵害人民財產權益甚鉅!而也因教育普及,人民知識水準大幅提高,一般人都有能力親自簽名,並具有親自申辦案件能力,這使得印鑑章在法律與生活上的證明功效,大幅下降,而印鑑證明的申請,也徒增戶政事務所的工作量,並嚴重耗費社會資源,為改革現狀,乃有廢除印鑑證明之聲浪產生!

印鑑章跟我們的生活,有著密切的開係,印鑑章代表自己、或是公司行號,所以請妥善保管你的印鑑章!因為印鑑證明、印鑑章、身分證與戶籍謄本若是一起遺失,就可能會被有心人士、或是不肖份子,冒用與偽造,其後果堪慮!其實以章代人,實在是不符合常理,而且現在科技進步,印鑑證明常容易被偽造,這早已失去了原本便利的初衷!現代科技發達,早就應該研發一種新的意思表示確認制度,以取代印鑑證明制度啦!

其實,政府應設立客服人員,在牽涉到人民的權益行使之時,直接以電話、或是手機詢問當事人,並予以錄音存證(就如同現在銀行信用卡,處理客服一樣,並e-mail所有的文件,以告知客戶,如此多方的確認,就可杜絕偽造詐騙的情勢發生),也可以公務電子信箱留言與發簡訊
告知當事人,如此,才能達成行政效率、人民便利與確認當事人本意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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