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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人民的義務與權利

390、人民的義務與權利 6
近代的憲法,雖然保障了人民的自由權利,但也規定了人民,對於國家應盡的義務,惟人民的義務,必須有法律之規定為前提,否則,人民可以拒絕履行,所以憲法在法理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對等的,人民如未履行其義務,政府得強制人民履行、或是予以制裁,而政府如未盡到其義務,則政府是否也應接受處罰,但政府要如何罰呀!人民依憲法,對於政府盡了義務,但是政府總不能,老是以共業做為藉口,來乎攏人民,以規避政府本身應盡的義務啦!其實,人民不應對政府盡義務,人民應是對人民各盡其義務,所以憲法應是在規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啦!

所謂人人之前,人人平等,人民不應只在法律之前,享有平等,人民應享有自由權、工作權、居住權、生存權、平等權、受益權(人民請求享受利益的權利)、參與公共事務權、抗爭權等權利,這也就是人民在法律、認證教育、醫療、工作、休假、退休、制度、社區、生活與生存上,都享受同等的權利,並負擔同等的義務,所以人民除應有基本的吃、住、工作、交通、休假、娛樂、照料、醫療、養老、養生、退休等生存權利之外,也應享有人身自由、居住與遷徙自由、思想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信仰自由與集會結社自由等基本自由權,但人民在享受這些權利的同時,也必須負擔,為維持與保障這些權利的存在,而所必須負擔的義務啦!

政府為維持其龐大的公務組織,以推行公共建設,保護國家安全,維持社會安寧秩序,除了藉由公營事業、或是獨占企業賺取利潤外,就必須利用課稅,來維持其經費性的支出,因此各國憲法無不規定,人民有納稅的義務,而納稅既為人民之義務,人民如不履行,政府當可依法處以罰鍰,或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相對的,憲法卻沒規範政府與公職人員,如有任意揮霍、以不正確的心態行政、虛報拿回扣與不節省人民的納稅錢,都應該受到處罰,而經由人民經過網路說明、討論、辯論、公聽、公投等程序,所制定出來的政策、法令與行政處分等,因為是由全民網路公投所制定,假使有違人民之權益,乃為共業,所以應不罰,但公務承辦與其監督人員,乃執行與監督者,假使其有違人民之權益,則有辜負人民期待之責,應予以處罰!目前的憲法都是代議制度之下的產物,執政者與公務人員在怎麼怠職,永遠也都不用負責任,所以政府與公務人員何以有臉,依憲法來要求人民盡義務呀!

我們應捨棄掉,目前代議政治的推託責任,並重新建立人民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規範人民的基本義務,有依法納稅、服從網路公投決策、服公務役(二年)、服社區役(二年)、服社區軍隊役(一年)與接受認證教育,將公務人事成本轉換成義務性質,以大幅降低公務人事成本與培育人民的管理公共事務能力,其實由人民提供義務性的公務勞力,就能大幅降低公務人事成本,並培育出人民優質的管理公共事務能力囉!

社區人民為保障人民的身家與財產安全,必須保持維護治安的相當武裝兵力,以消滅既得利益與抵禦邪惡勢力的入侵,而人民既為社區的組成分子,自有服社區公務役、社區軍隊役與社區役的義務,以負起捍衛社區之責,所以,人民有為自己社區,服社區公務役、社區軍隊役與社區役之義務,人民如不履行公務役、社區軍隊役與社區役之義務,或是有妨害之情事發生,則應處以人格矯正與補認證之處罰!

為培養符合人民所期待的人民,人民有受認證教育之義務,即人民到一定年齡,都要依自己的興趣與能力,接受認證教育(含專業、技能、知識、職業、社區工作、人格、生活習慣、涵養、法律、公務役、社區軍隊役與社區役認證等),並能選擇自己想要認證與操作的認證類別與項目,且須熟練與認知公共事務的實地操作,認證教育的項目與內容,為養成人民所期待的人民(必修)與人民本身為其生存、興趣、專業(選修),所應具備的基本認證教育,若人民不履行其義務時,則應罰以抵服社區役與處以人格矯正認證為原則,絕不能以刑罰,來危害人民的基本人權,如此,這種人民間的義務與權利關係,必能創造出美麗的新世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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