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殺女

超殺女
超殺女2

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性交易

404、性交易6
性交易是提供性交、口交、手淫等,有性器官接觸的勞務,藉以賺取對價,俗稱賣淫、買春、或是嫖妓,此外,目前也存在著援助交際等非職業性的性交易型態,性交易自有人類即有之,性交易除已抽離感情元素,還形成了市場供需鏈,將性交易變成了勞務商品,面對現代多元開放性的情慾,我們實不應再複製過去的性美學偏見,在保障性工作自主性與專業性的前提下,性交易實應以人類性需求與反映制度的缺失來看待之!過去的台灣刑法,只處罰無照妓院的老闆、妓女與皮條客,但卻不處罰嫖客,法律默認性交易的存在事實,或許符合大部分人民的道德情感,但現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卻開始處罰妓女與嫖客囉!

性交易行為是人性、生理需求與政府社會福利制度不良的結果,所以性交易為社會道德所默許,雖然政府對於性工作的介入管制與如何界定婚姻以外的非法之性行為,還有整個社會對於性道德的民主化程度,都與性交易脫離不了關係,時今,政府對於性工作的各種管制,仍無法跳脫在刑事處分、公衛介入與行政控制等領域,所以政府無法積極的保障人民的性權,甚至還呆滯在過去的殖民舊制與父權論述,所以這項最原始、最本能的交易行為,永遠困擾著社會道德與治安,而執法人員也常以合法掩護非法,最後成為性工作領域中,最難以瓦解的萬惡剝削與取締者!

當今大多數的民主國家,都認為合意的成人性交易,是不能入罪的,因為成人性交易一旦入罪,那麼執法人員管制的對象,就是成年男女的褲襠啦!其實成人性交易,是你情我願之事,可不是執法人員(警察、檢察官、法官等)應該管的事(除非管的人先去勢,這才算公平!),而執法人員該管的事,是在性交易產業中,可能存在的反人權惡行、既得利益者剝削與性病防治,因為性交易產業是暴利業種,其中絕對藏污納垢,甚而會侵害到人權法治,包括以餵食毒品與放高利貸等手段,來宰制性工作者、限制其人身自由、暴力脅迫強制、黑白兩道掛勾等情事,政府應去抓那些為大惡、黑白通吃的官商勾結份子,而不是避重就輕的取締性工作者與消費者!如果政府真想對於限制人身自由、脅迫強制、黑白掛勾開刀,那麼實施性交易除罪化與國營化、就是最有效的方法囉!而且,一旦成人性交易不入罪,那麼娼嫖、馬伕、皮條客,向政府檢舉非法的動機,將勢將從無到有啦!

性交易常牽涉到人口販賣、毒品、高利貸、威脅、仙人跳、乾洗、勒索、竊盜、槍械、誘騙、擄人、關說、行賄、黑白道火拼等不法行為,而處罰性交易,只會迫使性交易地下化,使得特權者方能經營,最後讓底層弱勢的性工作者,受到更大的剝削,助長仙人跳、詐欺等犯罪行為的發生,所以消滅藉由性交易,以獲取暴利的既得利益者,會讓性交易單純化,會讓社會秩序與治安更加安定,說實在的,罰娼與罰嫖,並無法有效減少性交易的發生,僅會形成對於性工作從業者的污名化,並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而全面禁娼的執法,會導致濫權,嚴重侵害性工作者的人權,因為取締性交易的蒐證不易,少數執法者會以釣魚(以假嫖客誘捕)的方式來取締,甚至以便衣嫖妓,再報警抓人,陷民於罪,讓性工作者的人權,受到嚴重的侵害!

成人性交易是人性生理上的需求,既然無法杜絕,那就應勇於面對,成年人之間自願的性交易,如果沒有傷害、欺騙與強制他人,都應視為性自主的一部份,所以法律不應限制、或是剝奪人民的性自主權與性工作權!而且性交易能讓沒有性伴侶者,疏解其性慾需求,如此,可減少因性壓抑所產生的社會問題(如性侵、憂鬱、精神病變等),所以政府要保障性交易雙方,從事安全的性行為,以避免性病的傳染,我們要透過性教育認證,以平常心來看待性交易與傳達正確的性觀念,讓人民尊重與認知兩性的性權,並透過全民健康護照制度,讓每位人民,每年都能接受性病檢查,以全面杜絕性病的傳染,如此,就可避免因性交易得病,但為顧全顏面,而不願就醫的風險囉!

建議將性交易納入國營,以全面掌握、控制與管理,避免惡勢力的介入,政府應設立專區,統一開發建設後,直接出租與媒介性工作者,以收租課稅,規定從事性工作者須為個人自營,因為性交易朝向大企業經營,會有圍標與壟斷的風險,最後大者恆大,反而壓擠底層性工作者的生存空間,而且,性工作者不應採取證照制度,不需箝制入行的自由,避免留下個人污點紀錄,所以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皆可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即使有婚姻關係者,亦可從事性交易,並明訂性交易勞動服務規則,禁止簽訂賣身契約,性交易須強制使用保險套,若不幸感染性病,則強制免費治療,最後藉由性交易的國營,以減少人口販運、黑道暴力等問題,徹底瓦解既得利益者、官商勾結與特權,杜絕性交易中的暴力與剝削,並透過網路法院與社區軍隊,解決交易過程中的糾紛,強力保障工作者與消費者的人身安全!

政府要不斷的改革制度與設立符合人性的法律,最終尚需建立完善的制度,以滿足人性的需求,如此,方能讓性交易行為自動消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