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9、違規拖吊 6
依據台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之規定,駕駛人違規停車,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或是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駕駛人,將車移至適當的處所,如駕駛人不予移置、或是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的人員、或是交通助理人員為之,並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是扣留,上述之移置、或是扣留,並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因為目前地方政府都將拖吊作業,委託外包商承作,造成當前違規停車的處理方式,已演變成為拖吊賺取利潤,甚至是既得利益與特權的介入,因為許多拖吊業者都是既得利益者(如議員、黑道、警政高層、政治世家等),一起合夥承包違規拖吊業務!
違規拖吊在實務上的問題很多,因為現行的交通法令,並無規定違規停車拖吊的取締,須於現場實施警示告知,所以執勤人員僅依租用民間拖吊車實施違規車輛拖吊移置暨保管場作業管理之規定,於實施拖吊前,先行警示廣播後,如駕駛人未將車輛駛離,方將車輛拖吊移置,常發生的狀況,是拖吊車輛已上架、尚未駛離,而車主卻已趕到,這造成業者為了賺錢,拒不放行,導致雙方產生糾紛,而放寬拖吊原則,幫人民省荷包,以減少民怨,卻也常引發拖吊業者的不滿,也曾發生過這樣的抗議示威事件,所以違規拖吊是浪費社會資源,而對違規停車者而言,也是一隻牛被剝了兩層皮!
有時警方與拖吊業者明知,有些路段的停車格不夠,容易出現違規停車的情況,但他們卻不向上層反映,並建議如何改善停車格的設置與改善,卻反而每天帶著拖吊業者,去最多的違規停車處拖吊錢賺,當然警方也是有好處(如業績與拖吊業者私下給的謝禮)的啦!其實就行政執行法而論,違規停車未必要拖吊,只有在必要的情形下,警方才能拖吊,否則,就違反了比例原則,但是警方與拖吊業者在衝業績與利益的誘因之下,不論啥狀況,都一律拖吊,這根本是違法濫用公權力,因為警方可以告發違規停車事實,以達懲戒的目的,而拖吊的目的,是為了保持交通順暢,除了惡性重大的違規停車,如併排停車之外,而既然車主已到現場要移車,且已被開了罰單,實在沒有必要,再把車輛拖吊到保管場,但政府卻不重視這個問題,這樣的政策與執法心態,根本就是不知民間疾苦啦!
而民間拖吊的執法單位與決策單位脫軌,也各行其事,執法單位奉命行事,而不反應須需改善的狀況,所以政策處處不符合人民的期待,最後甚至犧牲人民的權益,這簡直是在壓榨人民!其實民眾違規停車,是圖個方便,這是個人道德問題,而沒足夠的停車位可供停車,這可是政府瀆職所造成的,政府不去了解人民為何會違規,並進而尋求解決與改善的方法,反而一直強調他們只是依法執行,是為了要人民守法,這種思維與腦殘,有啥不一樣,這種心態簡直是陷民於不義,根本就是詐欺行為!其實警方知道交通的設計與法規不符合人民的期待時,就應該立即反映給上層的決策者,但警察卻反其道而行,不但不替人民傳達不滿與問題原因,反而昧著良心,寧願等花三名警力你違規後,來抓人開單,也不願意花一名警力,站在路邊為民指揮交通與勸民守法,以彌補停車位不足與交通號誌的不清楚,警方這種心態已昭然若揭,應以辜負人民與陷民於罪之處罰懲罰之!
拖吊不只耗費大批人力成本,也常引起民怨,所以建議廢除拖吊違規車輛與取締違規停車的方法,並研議改善辦法,如因應停車格被佔用、妨礙消防救災巷道之障礙排除、交通違規處罰改以罰服社區役替代、常發生違規停車的地方,要修改都市計畫設計(改變商業區的空間使用,如店面不能面對面前道路營業,商業區必需有足夠的停車空間方能營業,並廣設商業區旁的停車場),以流暢交通,並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而試問!若每個路段,都有足夠社區停車場,並有社區役人員站崗,以勸阻違規停車、或是為停車者泊車,這樣還會有違規停車的事件發生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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