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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臨檢


342、臨檢 6
臨檢屬於一種警察執行勤務的方式,惟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是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於人與物的查驗與干預,其影響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與隱私權甚钜,人民有犯罪嫌疑,而須為搜索,以為蒐集犯罪證據,尚須依法經法院審核同意,方得為之!而僅是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的臨檢,立法者當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任意實施臨檢之本意,是以警察執行各種臨檢,應嚴格恪遵員警執勤之原則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

對於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憲法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如此,方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而且,警察任意臨檢路人與車輛的行為,早在2001年,就經由大法官釋憲:臨檢行為為侵害人身的行為,此舉是違憲的惡質行為!而依釋字五三五號有關臨檢之解釋,其說明法律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與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是隨機檢查與盤查的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的臨檢勤務,也應限制於已發生危害、或是依據客觀與合理的判斷,是為容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是公共場所,而有必要須對人實施臨檢時,則須有相當理由,足以認其行為已構成、或是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所以警察要抓壞人,就趕快去抓呀!警察自己偷懶,又想多拿加班費,還繼續對善良人民實施臨檢,實在是目無法紀啦!

你有被警察臨檢過,而被搞的一肚子氣嘛!究竟警察臨檢是否合法!而拒絕臨檢,是否會因妨礙公務罪名,而被逮捕判刑!我們對於這些小法律常識實在不可不知,否則,自身的權益可能會因為無知,而受到了侵犯,依據台灣員警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的場所進行,除了現行犯、或是準現行犯之外,警察不能對受檢人的身體與物品進行搜查,為了防止值勤警察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分證,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與住址,而警察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檢查與搜身,也需提出搜索票,方得以為之!

正因為警察臨檢時,都沒有搜索票,警察在沒有必要與可疑的狀況下,在公開場所濫用臨檢的權力,確實已經侵害到人權!警察臨檢應儘量避免造成人民財物上的損失,干擾人民正當營業與生活作息,至於因預防將來可能發生的危害,則應採其他適當的方式,如設置警告標誌、隔離活動空間、建立戒備措施與加強可能遭受侵害客體的保護方法,絕不能逕向人民檢查與盤查,而臨檢進行前,警察應向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是處所之所有人與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之實施臨檢的事由,並出示警察證件與搜索票,現場實施臨檢時,非經受臨檢人之同意、非無從確定其身分、或是妨礙交通與安寧者,皆不得要求人民至警察局,去進行盤查與作筆錄!

假使警察沒有說明,你那裏可疑,也沒有說明你已經違法、或是即將違法;假使警察沒有設置臨檢站、或是臨檢站,也沒有設置明顯的告示牌;假使警察不是為了查明你的身分,卻要你配合前往警局時,假使警察要求搜身、搜皮包、搜行李廂;假使警察臨檢的手段,已經超出合理的程度時,那你就有權拒絕配合警察臨檢!因為你有權要求警察出示證件、說明自己為何被臨檢與要求警察作出成書面處分書給你的權力!所以讓警察臨檢一部車時,就必須出示一次證件與說明一次為什麼要臨檢,並作出書面處分書讓你留底,那麼警察的高層就會認真去思考,臨檢真有必要嘛!是不是可以將警察有限的時間與精力,放在真正的可疑人事物上面,這樣會不會比較有效率、而且又不擾民!

一般的人民都會支持公權力的實現,只要是對自己的權利沒有太大的侵害,總是盡量去配合公權力的執行,但這不能被解釋為是應該、或是有義務,如果人民不願意配合,警察也就不能用任何方式來強迫、威脅與強制,更不能有:如果你沒有做壞事,又何必怕警察來查的想法!所以員警勤務條例規定,警察臨檢須依法行事!有未告知人民事由與未出示警察證明文件的臨檢,均屬違憲之行為,人民得嚴厲拒絕之!警察臨檢除了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在受臨檢人的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人民離去,不得羈延,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此外,人民也可以對警察,進行反臨檢,並督導警察臨檢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裝備與執行態度,是否合乎規定,人民針對不合乎規定者,可以逕行告發,而警察任意臨檢時,若有違反人權的情勢,人民亦可對警方提出告訴與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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