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5、行政裁量6
公務人員依據法令,執行職務的行為,本來就隱含有,使特定人、或是不特定人,受有無形、或是有形利益、或是不利益之可能,如其未故意違背法令,以圖利自己、或是他人之不法利益,亦不能因其執行職務之行為,而使其負圖利之罪責!但一般公務人員,在為行政裁量權之後,就會陷入,是否圖利他人的迷思,因為法律是死的,但人是活的,導致行政裁量的行使,常牽涉到,人對於法律的認知與解讀,所以每個公務人員,就會因其性格、心態、價值觀、道德與邏輯觀點上的不同,而所為的行政裁量,也就會有所不同,所以行政裁量與圖利他人的界線,該如何釐清與區分,這是相當困難!
行政裁量權,對於不特定的多數人民而言,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該所謂明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在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之上,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易言之,其違背之法令與圖得利益之間,必須具有相當的關聯性,始足論處之!而所謂違背法令,就是違背該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委辦規則等,故公務人員雖有圖利之犯意與犯行,但如其本人、或是其圖利之對象,未因而獲利者,即屬不罰,因之,公務人員直接、或是間接圖取私人之不法利益,是否成立犯罪,至此,已司馬昭之心,大家皆知矣!
目前政府為使公務人員,在行政裁量權範圍內之事項與非法圖利行為之區分,能更為明確,特別針對公務人員,在作行政裁量時,以不違背法令之要件,並以公務人員須明知違背法令,為主觀的處罰要件,以避免公務人員在未盡明瞭其行為時,不小心違背法令,此外,圖利罪也須為結果犯,即直接、或是間接的圖利自己、或是其他私人的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這始是構成犯罪的行為!如此規定,就是希望避免公務人員,對於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而影響到行政效率,但這樣就真的,可以杜絕圖利與貪污罪哩嘛!其實,這樣是完全免除公務人員圖利他人與貪污的罪責,因為圖利,有時會以不特定的第三者,透過有形與無形的利益、條件、關說與特權,來進行交換與輸送,其舉證是相當困難的啦!
所以公務人員於行政裁量的行為之後,其刑之可罰性,也限縮在圖利私人的不法利益之內,而對於非主管、或是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以身分圖利自己、或是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也另以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為必要,並將圖利罪規定為實害犯,這種情況之下,更讓行政裁量權行政不公,而行政裁量權,也往往是因揣摩上意、或是因上級指示的政治考量,而非依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如此漫無標準的行政裁量行徑,有如自由行政,肆意擴大解釋,這凸顯出在行使職權的任意性,也顯示出法令本身不符人民需求的問題!
公務人員經常因為利誘與自我保護心態,出現了行政裁量失當與違法的情形,進而剝奪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與人權,dolo常年觀察公務人員,發現縱然經過高普考的篩選,但當今的公務人員,其能力與心態上,其實與常人並無啥差異,甚至,有些公務人員,還是死讀書的醬缸子,這些人除了食古不化之外,根本沒有豐富的人生經驗與談判溝通技巧,以處理複雜的公共管理事務,所以他們個人的行政裁量,哪會符合人民的期待與需求啦!其實,人民應多花一些力氣,在討論公共議題上,並收回行政裁量權,莫再賦予公務人員,那麼大的責任與權力,讓他們背負著那麼多莫名的圖利與貪污罪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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