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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9日 星期日

司法獨立


234、司法獨立 6
司法=政治人物鬥爭的工具,是有錢人的權力鬥爭玩具嘛!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關只依據法律,而獨立審判,不受政府行政部門、立法部門、特權、政黨、媒體輿論與人情的干涉,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保障司法獨立的方法,通常是法官一經政府聘用後,行政與立法部門即不能輕易的解除其職務、影響其升遷與調職、或是減少其薪資與福利,如此,能使法官安心的無後顧之憂,做好審判的份內工作,但台灣的司法人員,大多是威權時代所養成,威權時代的司法人員篩選及考核上,會明顯的偏向政治獨裁者,因為政治獨裁者會以軍隊及特務來掌握司法人員的生殺大權及所有升遷機會,司法人員在畏懼己身安全、家人安危及被脅迫利誘下,只有聽從政治獨裁者的意思來為審判,甚至是,已形成了既得利益的共犯結構,這就形成了威權御用司法,現在雖然到了民主時代,司法已形成獨立的制度,但由於過去嚴厲威權的影響,許多司法人員目前還是有所畏懼,而有意無意的偏向政治掌權者,以求自身的平安!

司法機關是否能獨立審判,其最大的擾源,是地方上的人脈特權、政治既得利益者、行政單位、媒體輿論的干涉影響,假以時日,就造成了司法的腐敗,在官官相衛及球員兼裁判之下,司法人員都採取了大案看上頭,中案看錢財,小案依法辦理的不成文規定,法官為終身職,理應超越黨派與人情,依據法律為獨立審判,絕不受任何干涉,但現今媒體輿論常對案情過度渲染與杜撰,早已超越司法程序,並隨意預測審判的結果,這足已影響法官須依據法律及事實,來做實質審判的初衷,甚至,引導了審判的方向,媒體輿論操縱司法,未審先判,這對當事人是相當不公平的!

雖然訴訟審判結果的對錯,是見人見智的!但司法總是因為舉證歸屬及證據力的關係,無法給訴訟雙方一個合理的交代,這只是圖個依法,來自由心證的形式而已,那麼司法獨立,究竟還有何意義呀!而提倡司法獨立的同時,是否就已經在踐踏司法本身,法官與檢察官都是人,以人來當神,並假借司法獨立之聖名,來行自由心證之實,以進行擴大法律解釋、藉判例論處、受利害關係干涉、受引誘買通酬傭與為官官相衛,這早已違背人的良知與人權,司法獨立的神話崩潰,指日可待囉!

司法早已無法面對,人民的民主思維,在今天,人民都可依公投,來決定立法之時,但卻不能透過民主公投的程序,來取得教育、行政、司法、監察等體系的直接權力,而在人民尚未取得司法權之前,司法獨立只是司法人員,假借司法改革之聖名,以欺騙人民的口號罷哩!而司法改革團體也只是為保護司法御用特權的魁儡空殼,所以司法獨立只是司法獨裁,只是司法體系中球員兼裁判的護身符,只是保護司法人員特權的糖衣與自肥條款,說句不客氣的話!法官與檢察官系統也有特支費的問題,那特支費該由誰來審!

司法權歸誰所有?是歸屬於司法體系,還是人民!司法獨立是為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正義,才給予法官及檢察官那麼大的福利及權力,但誰能來監督他們呢?所以司法獨立後,更容易形成司法神格化,既然檢察官及法官那麼喜歡當神,假使檢察官及法官犯錯,都嘛是以記過與調職做處分,這種處罰有如隔靴搔癢,以他們不死之神格生命,實在是不足為懼呀!這種獨裁的司法,能服人心嘛!所以司法真的要回歸人民啦!

當今在追求司法獨立的同時,是否應回頭來思考司法權,是否為基本人權?人民到底是何時授權,給司法體系司法權的?讓司法體系藉此,形成了洪流惡獸,塗炭生靈,而沒有民意的司法,就容易刑及無辜、刑罰濫用與摧殘人權,沒有民意的司法是專政的工具,沒有人民監督的司法,更是毒害人民的獨裁表現,這已嚴重侵犯到人民的司法權,司法權是人民的天賦人權,有罪無罪!誰是誰非!誰對誰錯!都要由全體人民來斷定,而是否要收押、禁見、羈留,也都要由人民來決定,所謂的五權分立,不管司法權、行政權、立法權、考試權、監察權,都是要人民來掌握及監督,否則,都嘛只是政治特權及既得利益者,明舉正義之旗,暗地在剝削人民與分贓利益罷哩!司法權具有定紛止爭、安定社會秩序、維護國家安全、防止行政濫權、節制不當立法、貫徹憲法之意旨、矯正人格與保障人民權益等重大功能,但目前人民只擁有進行訴訟的司法權,而卻沒有監督與審判的權力,如此的司法本質何在?是追求正義公平?是追求解決問題?是化解社會利益衝突?還是在呼巄人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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