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9、全民特別休假 6
國際勞工組織定義出特別休假的目的,乃在於確保勞工有休息、娛樂,以及發揮潛力的機會,國際勞工組織並於1936年規定,對於連續出勤一年之勞工,應給予六個勞動日以上的特別休假,以實現健康性與文化性的特別休假意旨!特別休假的目的是,人民在工作一整年之後,難免會遇到心理情緒上的低潮,或是有了持續壓力後的生理疲態,政府要讓每一位人民,都能有一段較長的假期,去放鬆自己,以消除疲勞與紓解壓力,藉以恢復原本優質的勞動力,繼續來貢獻社會,但實務上,每個人與雇主,對於特別休假規定的認知與體現,都大不相同!
台灣目前的特別休假制度,大約可分為公務人員特別休假與非公務人員特別休假兩種,說明如下:
公務人員的特別休假:公務人員服務滿一年者,在第二年起,毎年應給休假七天,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毎年應給休假十四天,服務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毎年應給休假二十一天,服務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毎年應給休假二十八天,服務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毎年應給休假三十天。
非公務人員特別休假:在台灣非公務人員有特別休假的,以勞工居多,依據勞基法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是事業單位,繼續工作達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每年有7天之特別休假,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有10天之特別休假,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有14天之特別休假,十年以上者,每滿一年,每年加給一天,加至三十天為止。
公務人員的特別休假規定,由於政府本身就是雇主,所以政府都有確實在執行中,而勞基法關於特別休假的規定,主要用意是要讓勞工有休憩的機會及生活上的調劑,其用意雖好,但一般勞工真有享受到嘛!民間只有制度上軌道的公司及工廠有在執行,而大多數的中小型公司及工廠,都沒有在執行該項政策,因為大多數的中小型公司及工廠,為了顧及人事成本,常常要求勞工訂定,無特別休假、無週休二日、無加班費與無勞健保保障的勞動契約,政府針對這種現象,卻視而不見,造成廣大的勞工階級,無法享受特別休假的福利,所以特別休假常常造成勞資雙方的困惱、糾紛與訴訟等問題,原本特別休假是要讓勞工調劑身心,從而提高工作效率,但若因此而與資方產生爭議、衝突、或是讓勞工失去工作時,那麼政府的美意,就會變成陷民於不義的惡法囉!建議如下:
1、建立全民特別休假福利制度:統一規定,執行全民特別休假的所有負擔與支出,全由政府出資買單,讓全民都能公平享受,建議特別休假的薪資成本,全由政府負擔,讓政府的美意化成積極的作為,這樣方能達成,照顧所有人民的職志,而且也不會造成勞資雙方的衝突,並讓每一位人民,都能公平享受到政府特別休假的政策美意,而不是只有公務人員,或是大企業的員工,方能享受的特權,如此,就可避免各行業,因為特別休假問題,而發生不公平及衝突的狀況,也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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