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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9日 星期日

轉型正義


258、轉型正義 6
轉型正義意指,國家社會在民主轉型後,新民主社會必須處理過去威權政府,對於人權的壓迫與對於無辜生命的凌虐等錯事,新民主社會必須決定,這些錯誤行為是包括哪些行為!並決定要如何補償這些受害的人及如何處罰這些做錯事的人,轉型正義除了要矯正歷史的偏差記載外,還要還原真相,更在於藉此,讓我們省思歷史,以避免未來繼續犯錯,並塑造當代民主、人權及人性的普世價值,但轉型正義絕不是清算,轉型正義是邁向成熟民主的重要過程,轉型正義可以化解威權時代,所造成的仇恨冤屈,讓人們重新向前邁步,因為歷史可以原諒,但卻不能被遺忘喔!

轉型正義的目的,是為鞏固與保障基本人權的普世價值,以督促政府停止、調查、懲罰、矯正與預防,未來政府對於人權的侵犯,轉型正義是把屬於人民的,還給人民,把國家主權、人民自信、人民尊嚴、人民自由、人民的公共財、人民思維、人民被侵佔的財產、人民的清白名譽、人民的信仰與人民的歷史等還給人民,我們要讓人民,不因思想思維與意識形態的不同,而被殘殺監禁,受到妻離子散的苦楚,過著恐懼不安的生活,我們要讓人民有信心,有尊嚴,了無遺憾的活下去!人民需要在政治上的平等,需要資源合理的分配,需要沒有特權階級的對待,需要積極爲民的行政規章制度,需要為民所需的司法獨立,這些普世價值都需要,轉型正義的具體實踐,方能成熟體現!

當國家從獨裁政府,或是內戰狀況,轉移到民主政治,或是和平狀況的時候,對於過去所發生的侵犯人權行為,執政政府須以轉型正義,來維持社會的穩定與滿足應報思想,並教育後代人民避免重蹈覆轍,轉型正義雖是遲來的正義,但也有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這可能涉及到,人民於對制度性犯罪的評價,所以轉型正義必須以體制內的方式來實現,並符合國際法庭,或是國內法律,所公認的法律原則,例如正當程序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這對於一個從政治思想衝突,或是戰爭狀況,轉型的民主國家而言,轉型正義採取了實際可行的觀點,來面對這些挑戰,同時也包含了,對於整體歷史及文化的服從,而不讓現實,成為不作為的藉口!

對於過去政府違法與不正義行為的彌補,通常具有司法、歷史、行政、憲法、賠償等面向,這須由政府檢討過去,因政治思想衝突,或是戰爭罪行,所引發的各種違反國際法,或是人權保障的行為,以追究加害者的犯罪行為,並取回犯罪行為所得的財產與權利,此外,亦須考慮制度性犯罪的價值判斷與法律評價,在此,得先就過去世界上,轉型正義的實踐案例說明如下:

1、在國際間,對迫害者予以審判的例子:如科索沃、波士尼亞、伊拉克、韓國等國。

2、在國際間,對迫害者不當取得的財產,予以沒收的例子:在威權統治時期,以不法手段侵佔的國家財產與人民財產,應予以強制歸還,如東德共產黨。

3、在國際間,對於過去侵略犯行,予以總括的了解:如祕魯、西班牙、南非、東帝汶等國。

4、扭轉迫害者的形象與象徵,使其形象符合史實真相:如西班牙的去佛朗哥化,徹底破除佛朗哥的神話。

5、對受害者予以金錢撫慰、名譽回復、重新安置、復權、或是象徵性的道義上補償。

6、對系統的改革:如對腐敗、濫權、無能等,過去曾参與迫害犯行的黨工、特務、線民、媒體、軍警、官員及司法人員等人員,給予革職查辦等處分,如捷克、東德等國。

7、鼓勵敵視的族群重修舊好,經由法律對受害者,予以補助與救助,以利進行社會改革。

8、興建紀念碑及博物館,來保存過去的悲慘歷史記憶,如以色列的猶太大屠殺紀念館等。

9、對於有性別差異的加害者,予以認知與譴責,藉以為女性受害者伸張正義,維護女性尊嚴!

各種面向的轉型正義實踐,都有其不同的目的與問題,例如實踐司法正義比較單純,但追究政治責任卻很難,而歷史正義是想彰顯,當時迫害的真相與過程,但行政正義卻往往複雜難解,另外,憲法正義則較常在,結束君權獨裁統治的國家出現,而補償正義則是目前最常見的型態,但補償正義卻往往被狹隘化,為金錢補償,以補償被害者家屬,甚少能夠回復到,推想其未受迫害至今,所應有的實質狀況!轉型正義是邁向成熟民主國家的重要過程,少了轉型正義,威權時代所造成的族群仇恨,不會因時間的過去而淡化,反而因是非對錯,未能得到糾正與平反,而造成不可彌補的世代鴻溝,進而使得公共事務,無法理性討論,甚至在政客的操作扭曲下,產生永無休止的對立與動盪,甚至動搖了人民基本的自信與尊嚴,我們需藉由轉型正義來矯正歷史,讓當時的加害者及其家屬的原罪意識與冤屈仇恨,透過集體的紀念儀式,來得到解脫與救贖,讓全體人民記取這歷史教訓,並藉由特赦找出真相,讓歷史的錯誤與共業,成為共同的教訓與經驗,這就是轉型正義的初衷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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