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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9日 星期日

刑事體系的改革


250、刑事體系的改革 6
何謂刑事法學?是以犯罪為研究客體,以有效抗衡犯罪與預防犯罪,為共同終極目標的科學,刑事法學大致上包括刑事法學、犯罪學、刑事政策學、犯罪偵查學等領域:

1、刑事法學:係以法學的角度,來研究各種犯罪的行為及其法律的效果,以及犯罪的追訴、審判與執行等,這包括刑事實體法學、刑事程序法學、刑事證據法學與刑事執行法學等。

2、犯罪學:係指以科學整合的實證方法,來研究犯罪現象與行為人的經驗科學,其所謂的犯罪行為,包括偏差行為,期使行為人在社區中及早發現偏差,而予以事先矯正治療,以避免日後,形成真正的犯罪行為!

3、刑事政策學:係指以法律政策的考量角度,研究各種抗衡犯罪與預防犯罪的對策,包括刑罰理論與手段,保安處分理論與手段、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執行政策、人格及行為矯正理論與手段等研究等。

4、犯罪偵查學:係有關於刑事的偵查與鑑識,講究運用物理、化學、邏輯、生態等科學,來從事犯罪偵查、證據蒐集與鑑識。

刑事法學,是集合各種自然與社會科學知識的行為科學,須具備基礎科學、技術知識、邏輯推理與論述辯理的方法,應稱之為社會人類行為學,其基礎科學包括:刑事教育學、刑事政策、犯罪學、心理學(包括基礎心理學、深層心理學、刑事心理學、審判心理學、獄政心理學、社會心理學等)、社會學、刑事社會學、法社會學、法律事實學等基礎科學等;

刑事法學在技術面的推理方法:則有刑案登記、刑事塗銷、刑事偵查學、犯罪統計、刑事搜查等程序規定。

在理論方法:則有刑事思維方法、規範學、刑事解釋學、批判思考等研究。

在人文素養上:如去神祕化、理性化的啟蒙思考、全人格理性教育、哲學觀、宇宙觀等探討。

在法治史上:如刑事法學發展史、古代刑事裁判、辯護人法治史、檢察官法治史、刑事司法獨立史等參考。

在比較刑法上:如陪審制、參審制、廢除軍事審判、比較刑事判決格式、比較刑罰學等比較。

在跨越其他法律科學方面:如走私犯罪、跨國經濟犯罪、財團的白領經濟犯罪、國際刑法、國際組織性犯罪及手法、刑事經濟學、刑事財政學等。

在刑法學的體系上: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強執法、監獄與剝奪自由刑事執行法、少年犯執行法、羈押法、少年刑法、赦免法、量刑法、刑事立法學、刑事證據法、交通刑法、經濟刑法、租稅刑法、電腦刑法、刑事警察法等。

從上述介紹,可知刑事學的體系龐雜,但這是人民所需要的嘛!任何法律都因人民之需求而立,當然就可隨時由人民因需求,來進行修改,或是廢除不符合人民所需要的法律,不管是立法、或是修法,絕對要避免絕對權力的形成,法律要讓人民認同與認知,方能執行,否則,這刑事法學體系,又是陷民於罪的司法醬缸思維囉!建議取消刑事刑責的刑罰規定,進而改為人格矯正治療及罰服社區役的社區正向關懷教化,以社區主義與生命主義來取代這如此龐大,且複雜的刑事法學體系!將刑事法學體系的成本,轉為社區關懷體系的經費 相信這樣,會更好耶!

刑法立法的內容與目的,應該讓大多數的人民,能夠充分理解與共識,這樣方能使人民自主,而積極的參與司法,並建立自律的負責的公民社會,台灣的刑事審判制度,是貫徹國家刑罰權的法定程序,刑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審判與執行等階段,台灣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採取公訴自訴二元系統,除檢察官有起訴被告的權限外,自訴人亦得自行向法院,對被告提起刑事訴訟,而檢察官則負責查明犯罪事實與被告,並提取相關的證據與資訊,以決定是否起訴被告,在犯罪偵查階段,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是唯一的偵查主體,檢察官可採取特定的偵查作為,包括傳喚、拘提、聲請羈押、搜索、扣押、勘驗、鑑定、監聽、誘捕、傳喚證人等,所以檢察官的權力相當大,這使得刑事被告,常處於被檢察官挨打的不對等的狀態,而檢察官也常常侵犯到被告的權利,所以我們應廢除地檢署及刑事檢察官,改採偵探制度,讓刑事訴訟的雙方可自行選擇,法院所提供的免費偵探,以為自己收集人、事、物證等相關證據,以釐清事實與真相,公平對等的進行訴訟,如此,方能讓雙方釐清事實與共處平等地位,要知道有許多刑事告訴人,專營法律漏洞及偽證,利用告訴人有檢察官相挺的優勢,來欺凌弱勢,而被告假使沒錢,又沒勢,就會居於弱勢,處處挨打,這易造成法律助紂為虐的情境,這情何以堪呀!

在台灣,審理民刑事與行政案件,都是由職業法官在負責,法官的審判雖然佐以法律,但總歸是少數人的主觀意志,尤其是自由心證很容易被操弄!因為法官也是人,有情緒感情,有七情六慾,縱有淵博的法學素養、高尚的情操人格、豐富的人生經驗閱歷、宏觀的社會正義感,但在面對來自政治面、既得利益團體與黑道,對於其升遷、利誘、其生命與家人的威脅時,法官還會有為正義公平的犧牲初衷嘛!而且法官日日審案,面對那麼多的指控,很容易會產生職業化的主觀麻木傾向,而且也往往迫於自由心證及官官相衛的既得利益偏頗,以己身的權力,來左右,甚至是輕率的審判,所以法官的職責,是否合乎人民所委任的期待,這是值得探討的!因為在面對事實與真相的認定時,陪審團至少是以多數人的觀點及見解為歸依,如此的審理及審判,會比法官獨自一人,來的比較客觀及公平!這也同時能排除職業法官的獨斷與誤判,從而保障人民的司法權!

所以台灣的刑事體系,為因應新時代的偵查與公平審判的程序,就需以偵探制度與網路陪審團制度,來強化司法審判的高效率及保障人權的公平正義,就讓神的工作,由大家來承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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