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土地交換 6
台灣長久以來,因為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拮据,無法在短期內編列預算,以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政府在都市計畫的領域中,留下了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的問題,這導致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主們民怨沸騰!而政府的公信力也失信於民!所以政府自2004年起,就開始針對此一困境做出對策,決定以政府所擁有的,公有非公用閒置,且無利用計畫的國有土地,與私有未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來作為交換,進而創造雙贏及減少民怨的目標!
這項政策採取公開及競價原則,來辦理交換,以紓解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不為政府徵收的困境,其中並對於已規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逾25年以上者優先處理!雖然競價原則,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主們,是一種非常不公平的處境,但卻已經開啟了政府與私人交換土地的積極作為,照理來說,土地交換應站在平等互惠,價值相當的原則,而不是以競價做為原則,這樣方不至於,造成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們的怨恨與二次傷害,而且也比較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但該項土地交換政策,爲國有土地資源合理運用的層面上,開創了另種交換使用獲益的先例,並也節省了財政的現金支出,進而提升了土地資源的流通與利用度!
按土地管理,係透過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是合併分割的方式,將原本畸零分散的土地區塊,加以重新組合,以符合土地使用成本效率的完整模式,進而避免在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土地利用衝突,諸如因交通建設、治災防洪、交通工具改變、生活型態變化、繼承、買賣、分割、耕作技術改變、生態保護、特殊用途、政府重大建設與消費習性等原因,所造成的土地利用衝突,藉由土地交換制度,以減少抗爭及訟累,讓大家都能在雙贏的情況下達成協調,以創造更高價值的土地利用度與符合特定的目的!
政府土地交換的積極作法,要以人民的最大利益作為原則,不能再以競價的方式,來占人民的便宜,要知道,目前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人與政府交換土地時,因為競價會使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交換價值,降至公告現值的一成以內,這造成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人,為了儘早跟政府交換土地,常常降價以求早日與政府交換土地,以減少其原本的損失,這種做法雖然替政府節省了許多土地資源,但卻是不公平,也不符合善意原則!如此,是在二次坑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主耶!
政府為進行重大的民生建設、推動市政建設、或是開闢道路的時候,因為徵收價格總是不如市價,並有強制剝奪人民財產之嫌,所以常常受到人民的示威抗議與阻礙,財產權乃人民的基本權利,政府以強制的方式價購、或是徵收,這不僅容易造成民怨,更會讓人民唾棄,這讓政府在執行公權力的時候,面臨進退兩難的局勢,而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拮据,也因此無法編列預算,以進行各項建設,這造成地方公共設施的進度大幅落後,人民的生活水準無法提升,實在是感到無奈,但政府偏偏卻有數量龐大的非公用國有土地閒置未開發,這著實是資源運用不協調的問題,所以政府若能以閒置未開發的非公用國有土地,來與人民交換土地,配合各項配套的估價標準與政府獎勵(如加發獎勵金、補助搬遷費、住宅興建貸款利息補助等),以取得建設用地,那就能減少徵收用地的阻力,贏得政府與人民雙贏的局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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