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9、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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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制度不良與社會資源的分配不均,導致了犯罪行為的發生,由於犯罪者的家庭環境、社交情況、人格發展,起了偏差變化,最終造成犯罪行為的形成,要杜絕犯罪,就要從整個國家制度與社會環境,來探討犯罪的形成原因,並予以修正制度及矯正人格,這才是根本杜絕犯罪之道,近年來,台灣的刑事政策已由報復主義,漸漸轉為教育刑主義,當前更採取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對於罪犯的處罰,特別重視犯罪的形成環境與動機,對於偶蹈法網者,除危害國家社會法益情節重大及怙惡不捘者外,都給予悔改向上的機會,但如此,還是無法有效的遏阻犯罪,所以嚴刑峻法有用嘛!囚禁有用嘛!監獄的教化有用嘛!這些都是鴕鳥心態,治標不治本的作法,犯罪行為還是永無止境的不斷發生!
為鼓勵受刑人在監服刑期間,能夠遷過向善,避免受刑人不致因刑期過長,而自暴自棄,喪失了自己的人生希望,獄方適時實施減刑措施,不僅可讓受刑人有悔改的善念,並能穩定囚情及維護人權,而且也可解決目前監獄,超額收容的侵犯人權情勢,要知道監禁一個人,每年需支付其伙食費、醫藥費、監獄人事行政管理費用、監視系統費用、衣裝費、水電費、教化費、住宿費等龐大支出,適時實施減刑,的確能降低監獄的開銷,但我們寧願把錢花在矯正受刑人的人格上,也不要花錢,來蓋更多的監獄,再則,監禁一個人,不只是監禁其個人,更監禁了受刑人家屬的心靈,這是一種長期的折磨與苦難,大家有空去監獄的會客室看看!那種無奈與期盼的心境,是會複製出更多的加害者!或許罪犯是罪不可赦,一定要為自己的罪過付出代價!但認真想想!監禁有正面的效益嘛!實際上,監禁只是消極的隔離罪犯而已!
一但受刑人在沒有悔意與人格未矯正的情況下,期滿出獄,勢必又創新更高級的犯罪行為,這又如何善了呢!而政府社會以鴕鳥心態,將國家社會應就犯罪所負擔的責任,藉由監禁犯罪人,對人民交代呼巄過去!在無形中,這免除了國家社會未盡心改革不良制度與社會資源分配不均的責任,監禁那麼多人,卻絲毫未見改革,這種做法對於受害者及受害家屬,除了完全無所助益外,犯罪行為還是每天在發生,悲劇還是每天在上演,大家從受刑人被監禁刑罰,被剝奪自由的現實中,始終沒法學到教訓與經驗!那就是要杜絕犯罪,一定要從社會關懷與包容做起,進而改革不良制度與社會資源分配,而我們只是將罪犯送進牢裡,就算是了事哩!所以我們也就永遠無法杜絕犯罪囉!建議如下:
1、實施階段條件性減刑政策:取消同質的假釋制度,一律採取階段條件性減刑,減刑要一視同仁,不得以刑期長短,或是犯罪類別來做取捨,要讓受刑人及其家屬事先明確認知,受刑人在何種表現情況下,就能獲得如何的減刑幅度,如改服社區役,在服社區役期間若能向善助人,助人與工作績效良好,則可縮短刑期,以增加改過向上的機會,另減刑後10年內不得再犯,若再犯,就得服完其減少的徒刑,以降低再犯率,並收到減刑之美意。
2、建立社區更生體系:以取代現行的更生保護措施,人非聖賢,誰人無過,放開胸懷,尊重生命,學習寬恕,以關懷取代標籤與刑罰,標籤與刑罰是無法杜絕犯罪的發生,刑罰只是在複製更多的加害者,而關懷加害者家庭、受害者、受害者家庭,善意矯正加害者的人格,方能永遠杜絕犯罪,而目前的更生保護制度有嚴重的缺失,更生保護無法融入社區關懷體系,更生人在社會中,常發生走投無路的情況,這恐對社會治安發生更嚴重的衝擊,我們應建構社區更生體系,針對無家可歸、無特殊技能、無工作、無經濟來源、或是有難言之處的更生人,在社區中提供其就業、就學、生活、宗教、戒毒、醫療、居住、就學、第二專長、志工訓練等的社會關懷服務,並提供找不到工作的更生人,適當的住宿、飲食與社區工作,以取代目前以司法、法務、警政單位,對於更生人的監視管理制度,讓我們拋棄標籤主義,以社區關懷及包容,來接納更生人重回社會!
3、建立更生過渡社區:減刑後之毒品犯、性侵害犯及竊盜犯的再犯率極高,政府應成立更生過渡社區,針對毒品犯、性侵害犯及竊盜犯,於其減刑後,先至更生過渡社區中,接受統一身心理及社區工作輔導,以助其適應社會生活,並藉由美沙酮減毒計畫及提供更生過渡社區中的社區工作,輔以宗教及文化薰陶,以導正其價值觀,助其戒除惡習及淨化心靈,如此,對於社會治安的衝擊,將可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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